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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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保管及注销
1、根据外交部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赴港澳特区通行证的保管同因公护照的保管规定一样,回国后7日内交总局护照签证室或总局国际合作司授权自行保管单位保管,如不按期归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注销应由总局护照签证室统一进行,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私自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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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理
联系人:侯晓璐,电话:58297390
办理港澳通行证所需流程及提供材料:
1.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赴港需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复函原件或复印件);
2.证件照4张(小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眼镜不得反光,不得露出牙齿,不得佩戴饰品,不得遮挡双耳);
3.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4.申请人须到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外事事务部领取并填写《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原表(复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