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民航局| 来源 :民航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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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


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 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 号) 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 行措施的通知》,以及民航恢复国际客运航班有关工作方案,为统 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行安全和行业恢复发展,便利国际人员往来, 现将国际客运航班恢复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不再实施国际客运航班“五个一” “一国一策”调控措施, 中外航空公司按照现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的安排运营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二、 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已持有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中外 航空公司, 可申请恢复运营本公司 2019 年冬春航季已获批的国际 客运航线航班。

三、 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恢复受理中外航空公司自 2023 年夏秋航季新开或增加国际客运航线航班的申请。

四、自 2023 年夏秋航季起, 中外航空公司可按照现有包机(不 定期)管理规定申请国际客运包机;为了鼓励中外航空公司尽快恢 复运营定期航班, 本航季除持有省部级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出具 的包机需求函件的申请外,暂不批复其他商业客运包机。

五、疫情期间颁发的中方航空公司临时经营许可自 2023 年夏 秋航季起失效。若航空公司有意愿继续执飞,可依据现有国际航线 航班管理规定提出申请。

六、疫情期间颁发的外方航空公司经营许可继续有效,航空公 司可按程序安排运营。

七、中外航空公司应及时按照 2019 年冬春航季获批的航班航 线开展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工作,确保相关运行规范条款有效。

八、中外航空公司可按对等原则使用自有历史时刻恢复疫情 前航线航班,原则上 2023 年夏秋航季不配置新增客运航班时刻, 季中视情恢复国际航班时刻执行率考核机制。

九、2023 年 1 月 8 日起,恢复受理来华公务机落地许可申请。 十、当前各地口岸机场正在优化调整国际客运航班保障流程,加紧 提升国际客运航班保障能力,但短期内仍存在个别口岸城市保障 国际航班能力受限、或在入境检疫和隔观方面执行差异化安排的 情况,请中外航空公司与相关口岸机场提前做好沟通,合理安排运 力,确保国际客运航班恢复平稳有序。

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航空公司申请继续按程序办理。 民航 局疫情期间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废止, 详见 附件目录。


宣告废止的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民航发〔2020〕27 号), 2020 年 6 月 4 号发布。

2、《关于印发<疫情期间国际客运航权资源配置管理程序>的 通知》(民航发〔2020〕41 号)。

3、《关于调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国际(地区)航班转移至首 都国际机场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623 号) 。

4、《关于切实做好中国籍旅客防疫健康信息填报工作的通 知》(局发明电〔2020〕831 号) 。

5、《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国际机票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发明电〔2020〕916 号)。

6、《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国际客运航班计划编排和机 票预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1142 号)。

7、《关于切实做好来华航班乘客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 明登机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1835 号)。

8、《关于进一步落实来华航班乘客实施远端防控措施有关工 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2641 号)。

9、《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暂行配置规则》 (局发明电〔2022〕2130 号)。

10、《关于进一步优化国际客运航班增班工作流程的通知》(局 发明电〔2022〕27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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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 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 号) 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 行措施的通知》,以及民航恢复国际客运航班有关工作方案,为统 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行安全和行业恢复发展,便利国际人员往来, 现将国际客运航班恢复有关安排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