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延期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民航局国际司
联系人:刘菁、张芯瑜
电话:58297387,58297385
传真:58297382
电子邮件: dofas@icscc.org.cn,xinyu_zhang@icscc.org.cn
办事程序: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附件四);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并对保留代表机构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2.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代表机构应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四十五日前提出延期申请;
**上述文件如非中文,请附中文翻译件;所有申请文件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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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线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子证照相关工作部署,推动电子证照在民航领域更广泛应用和共享,切实为企业群众办事降成本、增便利,民航审批服务平台将于7月28日上线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电子证照。 民航电子证照具有更新快、成本低、共享易、造假难等优势,支持网上核验、持照亮证等应用场景。对于电子证照应用中的需求和建议,以及电子证照勘误问题,可发送至caac_aeac@163.com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