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外航服务部|
发布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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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所需材料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民航局国际司
联系人:刘菁、张芯瑜
电话:58297387,58297385
传真:58297382
电子邮件: dofas@icscc.org.cn,xinyu_zhang@icscc.org.cn
办事程序:
(一)指定空运企业所需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延期申请书或其委托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该委托单位印章的延期申请书。
内包括:文号和日期
主旨或标题:(例:关于XX航空公司XX代表处的延期申请)
受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申请内容:情况简述、延期理由、首席代表中英文姓名、联系方式等(如系委托办理,则需注明,并提供总公司委托办理的凭证);
2.民航局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复印件;
3.代表机构原批准证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二)非指定空运企业所需材料:
除第2项无须提供外,其他程序与指定空运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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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线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子证照相关工作部署,推动电子证照在民航领域更广泛应用和共享,切实为企业群众办事降成本、增便利,民航审批服务平台将于7月28日上线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电子证照。 民航电子证照具有更新快、成本低、共享易、造假难等优势,支持网上核验、持照亮证等应用场景。对于电子证照应用中的需求和建议,以及电子证照勘误问题,可发送至caac_aeac@163.com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