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首次)设立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民航局国际司
联系人:刘菁、郑新杰、张芯瑜
电话:58297387
传真:58297382
电子邮件: dofas@icscc.org.cn, xinyu_zhang@icscc.org.cn
办事程序: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附件一),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附件二)。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附件三),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注册证明和航空运营人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附件二)。
**上述文件如非中文,请附中文翻译件;所有申请文件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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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线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子证照相关工作部署,推动电子证照在民航领域更广泛应用和共享,切实为企业群众办事降成本、增便利,民航审批服务平台将于7月28日上线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电子证照。 民航电子证照具有更新快、成本低、共享易、造假难等优势,支持网上核验、持照亮证等应用场景。对于电子证照应用中的需求和建议,以及电子证照勘误问题,可发送至caac_aeac@163.com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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