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19-02-28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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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高效与竞争,促进民航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实现,依照《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班时刻的概念】本办法所称航班时刻,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分配给航空承运人、在每星期的特定运营日特定1小时或15分钟内进港或者离港、以及使用相关设施与服务的计划运行权利。航班时刻的时间基于计划上轮档(进港)、撤轮档(离港)的时间。

第三条 【航班时刻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航班时刻属于国家所有,国内外航空承运人享有平等的使用权。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航班时刻实施管理。

第四条 【航班时刻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一)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公开公正,促进航班时刻在次级市场的有序流动,保证国内外航空承运人依法平等使用航班时刻、公平参与航空市场竞争。

(二)促进航班时刻资源使用率、使用效益、分配效率和监管效率的提升,保证航班时刻资源得到最大利用。

(三)促进基于功能定位的机场群建设、基于便捷通达的航线网建设和基于发展成果共享的国家基本航空服务建设,保证发展战略的实施。

(四)促进航班时刻编排的科学化精细化,保证空中交通的有序顺畅,减少航班延误。

(五)进一步优化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规则与程序,建立廉政防控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航班时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原则。

(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

(三)中立、透明、无歧视的原则。

(四)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航班时刻协调参数(以下简称协调参数),是指在机场容量标准之内、特定1小时或者15分钟内可供分配的航班时刻数量。

(二)航班时刻协调人(以下简称协调人),是指具体负责机场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工作的人员。

(三)夏秋航季,是指每年3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10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四)冬春航季,是指每年10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翌年3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五)同航季,是指相邻的夏秋航季(两个夏秋航季),或者相邻的冬春航季(两个冬春航季),区别于连续的航季(一个夏秋航季和一个冬春航季)。

(六)航班时刻协调机场(以下简称协调机场),国际民航也称##机场,是指在大部分时间段里、航班时刻需求远大于航班时刻协调参数的机场。

(七)航班时刻协导机场(以下简称协导机场),国际民航也称二级机场,是指在特定月份或者特定时段内、航班时刻需求大于航班时刻协调参数的机场。

(八)非航班时刻协调机场(以下简称非协调机场),国际民航也称一级机场,是指除航班时刻协调机场和航班时刻协导机场以外的其他机场。

(九)航班时刻池(以下简称时刻池),是指历史航班时刻和历史航班时刻调整分配完成之后,所有可用航班时刻集合,包括新增的航班时刻,未分配的航班时刻,以及归还、召回、撤销、自动失效的航班时刻。

(十)航班时刻库(以下简称时刻库),是指已经分配给航空承运人的航班时刻集合。

(十一)历史航班时刻,是指在上一同航季航班时刻具有历史优先权资格的航班时刻。

(十二)新进入航空承运人,是指在某特定机场一周的某个运营日未持有航班时刻、或者以任何组合形式持有或运营少于12个航班时刻,并且在2017年10月29日之后从未在该机场放弃过、转让过、被召回过航班时刻的航空承运人。

(十三)在位航空承运人,是指除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之外的、其他在特定机场运营的航空承运人。

(十四)共同经营,是指两个或多个航空承运人之间多种类型的运营或商业合作安排。

(十五)航班时刻系列,是指为同一航班分配的航班时刻,占用周的至少5个运营日相同的时间;若无可能,尽量分配在大致相同的时间。


第二章  一般规


第七条 【基本规则】航班时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

(一)航空承运人在协调机场、以及协导机场特定的季节或者特定的时段运营,应当先获得航班时刻。人道主义援助飞行、专机飞行、应急飞行、国家航空器飞行等按照特殊程序处理。

(二)航班时刻只分配给航空承运人。

(三)航班时刻按照航班时刻系列或者周的特定运营日进行分配。

(四)航空承运人有权根据历史优先权保留航班时刻。

(五)航班时刻分配独立于双边航空服务协议规定的航权分配。

第八条 【不同机场的管理方式】协调机场全时段采用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管理,协导机场在特定的季节或者特定的时段,采用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管理,非协调机场采用先申请先得到的航班时刻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机场之间航班时刻匹配原则】进港离港航班时刻匹配时,协导机场、非协调机场服从于协调机场,非协调机场服从于协导机场;同为协调机场之间或者同为协导机场之间的,离港航班时刻安排优先于进港航班时刻安排。

第十条 【确定协调机场】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航运输机场,应当确定为协调机场:

(一)航班时刻供需矛盾突出,短期内无法通过提升设施服务能力、优化空域资源或者改进时刻管理方式解决矛盾。

(二)航班起降架次在全国机场航班起降架次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5%。

(三)机场航班时刻平均执行率不低于80%。

(四)在国家航空运输体系中具有重要或特殊地位。

第十一条 【确定协导机场】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航运输机场,可以确定为协导机场:

(一)在特定月份或者特定时段,航班时刻供需矛盾突出,短期内很难通过提升设施服务能力、优化空域资源或者改进时刻管理方式解决矛盾。

(二)航班起降架次在全国机场航班起降架次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

(三)机场航班时刻平均执行率不低于80%。

第十二条 【申请资格】航空承运人申请航班时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航空承运人两字、三字代码和呼号。

(二)具有在中国执行定期航空服务的运行许可。

(三)具有在中国执行定期航空服务的经济许可。

(四)未被列入航班时刻申请资格受限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资格受限名单制度】航空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列入航班时刻申请资格受限名单:

(一)航空安全纪录严重不良、航空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

(二)有意或反复滥用航班时刻情节严重的。

(三)恶意拖欠民航发展基金、机场服务费或空管服务费的。

(四)存在民航业严重失信行为的。

对列入航班时刻申请资格受限名单的航空承运人,给予1个航季、2个航季或者无限期暂停受理全国机场航班时刻申请的处理。

第十四条 【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资格】获得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上一个同航季至少80%的航班时刻执行率,国家基本航空服务航班时刻、货运飞行航班时刻,至少65%的航班时刻执行率。

(二)航班时刻未自动失效、未被撤销或召回。

(三)临时分配的航班时刻,以及执行时段少于整航季三分之二的航班时刻不具备历史优先权资格。

(四)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只适用于协调机场、以及协导机场特定的月份或时段,不适用于非协调机场。

第十五条 【航班时刻执行率计算规则】航班时刻执行率计算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一)按照周的特定运营日计算执行率。

(二)如果某一航班同时保留2个或多个航班时刻,则分别计算每个航班时刻的执行率。

(三)代码共享、联合经营等共同经营,涉及2个或多个航班时刻的,分别计算每个航班时刻的使用率。

第十六条 【航班时刻执行率统计豁免】在下列情形下,航空承运人所持有的航班时刻视为已使用,不计算航班时刻执行率:

(一)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六期间。

(二)公历12月24日至翌年1月第一个星期六期间。

(三)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调减的航班时刻。

(四)机场或空域关闭导致航空承运人业务中断。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民航局职责】民航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航班时刻分配政策和航班时刻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确定协调机场名单、管理机场容量和协调参数。

(三)处理航空承运人和相关利益方有关航班时刻分配的投诉,保留对航班时刻分配的裁决权和最终决策权。

(四)根据发展战略和国家基本航空服务建设需要,统筹安排国际远程航班时刻、老少边贫地区国家基本航空服务时刻。

(五)组织换季航班时刻编排。

(六)监督检查航班时刻管理工作。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职责】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每一个协调机场、协导机场航班时刻管理细则,报民航局审核后公布。

(二)研究提出协导机场名单、协调时段、协调参数,报民航局审查批准。

(三)研究提出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池与国内航班时刻池的分配占比、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与在位航空承运人的分配占比、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效能配置参数设置规则、国内航班时刻效能配置参数设置规则,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四)分配本地区协调机场、协导机场的航班时刻。

(五)监控航班时刻执行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工作事宜。

第十九条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职责】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人道主义援助飞行、专机飞行、应急飞行、国家航空器飞行等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并定期向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职责】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当日临时飞行航班时刻的安排、以及次日补班飞行航班时刻的安排,并定期向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其他组织职责】 民航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根据民航局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有关航班时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调人资格】航班时刻由协调人负责具体分配工作,协调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备航班时刻管理方面的知识和协调经验。

(二)能够执行必要功能的计算机系统。

(三)在职能和财务方面独立于任一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 【协调人职责】协调人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以中立、透明和非歧视的行事方式,基于适用的协调参数,为各航空承运人分配航班时刻。

(二)对航班时刻的计划和实际使用进行监控,并与相关航空承运人进行对话。

(三)出席并参与所有航班时刻大会和集中办公。


第四章  航班时刻初始分配规则


第二十四条 【航班时刻分类管理】协调机场实施航班时刻分类管理,分为国际地区航班时刻、国内航班时刻,分别建立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池、国内航班时刻池。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池只用于国际地区飞行,国内航班时刻池只用于国内飞行。两个时刻池所占比例,根据机场功能定位和国家发展战略来确定,并保持基本稳定。

民航局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对航班时刻细分为国际航班时刻、港澳台航班时刻、国内干支航班时刻、国家基本航空服务时刻。

第二十五条 【北上广国际地区时刻占比】北京新机场投产之前,北京首都机场航班时刻池,主要用于国际地区飞行,助推京津冀世界级机场群建设。上海浦东机场航班时刻池,60%用于国际地区飞行,助推长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建设。广州白云机场航班时刻池,至少40%用于国际地区飞行,助推珠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建设。

第二十六条 【时刻分配最高优先权】换季航班时刻分配时,上一同航季具有历史优先权资格的航班时刻,应当确定为历史航班时刻,享有航班时刻分配的最高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时刻分配第二优先权】换季航班时刻分配时,在协调参数范围内,历史航班时刻调整享有航班时刻分配的第二优先权。历史航班时刻调整适用于连续3个同航季确认为历史优先权的航班时刻。保持历史优先权的持续航季越多、队优化航班时刻编排更有利的历史航班时刻调整,具有更高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建立航班时刻池】历史航班时刻和历史航班时刻调整分配完成后,协调人应当建立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池、国内航班时刻池,分别用于国际地区飞行、国内飞行。国内航班时刻不得擅自挪用于国际地区飞行,国际地区航班时刻亦不得擅自挪用于国内飞行。

第二十九条 【时刻池公布】时刻池应当以适当方式,提前向下列利益相关方公布:

(一)正在或计划使用机场的航空承运人。

(二)管理机场基础设施的机场管理机构。

(三)负责机场和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

(四)负责机场协调的协调人。

第三十条 【时刻分配第三优先权】换季航班时刻分配时,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享有时刻分配的第三优先权。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池、国内航班时刻池内20%-50%的航班时刻,应当优先分配给新进入航空承运人。

第三十一条 【时刻分配第四优先权】换季航班时刻分配时,在位航空承运人享有时刻分配的第四优先权。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池、国内航班时刻池内剩余的航班时刻,应当分配给在位航空承运人。

第三十二条 【优先配置量化规则】在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之间或在位航空承运人之间分配航班时刻时,应当运用下列优先配置量化规则:

(一)确定航空承运人配置系数,以航空承运人上一个同航季的航班时刻执行率监管记录、航班正点性监管记录、滥用航班时刻监管记录、经济社会贡献的加权平均来确定。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配置系数的具体量化标准见附件。

(二)确定航班时刻效能配置参数,以申请时刻涉及航班的航班通达性、可用座公里数、发展战略的稳定性、飞行航段距离、公平有序竞争性、空中交通流向均衡性、航线稳定性等要素的加权平均来确定。航班时刻效能配置参数的具体量化标准见附件

(三)根据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配置系数与航班时刻效能配置参数的乘积,确定优先分配次序。

第三十三条 【实施分配】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时刻池中时刻数量的2倍划定有效的航班时刻申请数量,根据量化确定的航班时刻优先分配次序,为航空承运人分配航班时刻。必要时,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签方式,航空承运人根据优先次序在时刻池中选择时刻。未分配到航班时刻的,应当列入航班时刻等候名单,等候名单保持2个月有效。


第五章  航班时刻分配程序


第三十四条 【换季协调程序】国际地区航班时刻的换季协调分配,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国内航班时刻的换季协调分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统一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服务手段】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必要功能的计算机系统,优化航班时刻管理程序和服务手段,提高航班时刻管理效率,采用互联网邮件为航班时刻管理的主要沟通方式,最大限度便利航空承运人。对航空承运人的航班时刻申请,协调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

【历史时刻确认】航季结束后3周内,协调人应当完成国内历史航班时刻的确认工作。历史航班时刻确认结果,应当通知航空承运人和利益相关方,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七条

【历史时刻调整】航季结束后6周内,协调人应当完成国内历史航班时刻的调整工作。历史航班时刻调整结果,应当通知航空承运人和利益相关方,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八条 【公布协调参数】协调机场的协调参数由民航局公布,每年7月中旬公布冬春航季的协调参数,每年12月中旬公布翌年夏秋航季的协调参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受理和预协调】每年8月,各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接受航空承运人的换季航班时刻申请,开展冬春换季航班时刻预协调。每年1月,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接受航空承运人的换季航班时刻申请,开展夏秋换季航班时刻预协调。

第四十条

【集中办公】新航季开始之前至少8周,由民航局召集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集中办公。集中办公期间,各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协调人应当根据授权,对航班时刻协调结果予以现场确认。

第四十一条 【航班时刻编排】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集中办公期间或结束后,由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会同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流量管理部门对航班时刻进行编排。


第六章  航班时刻编排


第四十二条

【编排原则】航班时刻编排是空中交通战略流量管理的重要内容,航班时刻编排应当遵循运行客观规律和机场空域运行实际情况,实施精细化编排。

第四十三条

【编排依据】航班时刻应当依据执飞机型的基准过站时间、空中航段基准飞行时间,以及起飞落地机场的基准滑入时间、基准滑出时间来编排。

第四十四条

【基准过站时间】各机型的基准过站时间根据机场实际保障时间确定,体现机场综合保障能力水平,由地区管理局会同机场、空管、基地航空承运人审核确定并公布,报民航局机场主管部门和航班时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空中飞行时间】各机型的空中航段基准飞行时间体现国家空域系统效率,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审核确定并公布,报民航局航班时刻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各机型的空中航段基准飞行时间时,应一并公布起降机场之间的大圆距离和计划航段距离。

第四十六条

【基准滑入时间和基准滑出时间】机场的基准滑入时间是指飞机跑道降落滑行至停机位上轮档(进港)的时间,机场的基准滑出时间是指撤轮档(离港)滑行至跑道起飞的时间,体现机场飞行区运行效率,由地区管理局会同机场、空管、基地航空承运人审核确定,报民航局航班时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编排时间间隔】 航班时刻应当采用 1 分钟或者5分钟的时间间隔进行编排,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相关保障单位公布,作为航空承运人售票、飞行计划申请、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航班正常性统计等的依据。


第七章  航班时刻次级市场管


第四十八条 【航班时刻互换】航空承运人之间可以进行航班时刻等量互换,航班时刻互换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一)按照一个换一个的原则,不得涉及补偿或者报酬。

(二)用于交换的航班时刻,应当至少运行满1个航季且具有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

(三)新分配的航班时刻,以匹配起降时刻为目的且在1小时时段内的,不受至少运行满1个航季且具有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的限制,可以直接进行航班时刻互换。

涉及航班时刻互换的航空承运人应当向协调人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航班时刻互换,协调人应当予以确认并修改时刻库。

第四十九条 【航班时刻共同经营】航空承运人之间可以进行航班时刻联合经营、代码共享等共同经营,航班时刻共同经营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一)用于共同经营的航班时刻,应当至少运行满1个航季且具有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

(二)在共同运营的条件下,航班时刻持有者对使用率负责,运营航空承运人对航班时刻持有者负责。

(三)共同运营结束后,涉及的航班时刻仍属于航班时刻持有者,不得转让给运营航空承运人。

涉及航班时刻共同经营的航空承运人应当向协调人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航班时刻共同经营,协调人应当予以确认并修改时刻库。

第五十条 【航班时刻转让】航空承运人之间可以进行航班时刻转让,航班时刻转让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一)航班时刻转让不得涉及补偿或者报酬。

(二)航班时刻只能转让给正在或计划在相同机场运营的另一家航空承运人。

(三)用于转让的航班时刻,应当至少运行满3个同航季且具有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

参与航班时刻互换的航空承运人应当向协调人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航班时刻转让,协调人应当予以确认并修改时刻库。

第五十一条 【航班时刻主动归还】航空承运人应当主动归还暂不使用的航班时刻,主动归还航班时刻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一)归还的航班时刻应当具有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

(二)归还航班时刻应当提前至少4周向协调人提出。

(三)一个航季内归还次数仅限一次,归还时段应为自然周的整数倍且不超过整航季的三分之一。

(四)归还期间免于考核航班时刻的使用率,归还期满后航班时刻自然返回给航空承运人使用。

协调人应当将航空承运人主动归还的航班时刻放入时刻池。

第五十二条 【航班时刻撤销】在机场容量调减或协调参数调减、提供国际航空运营或国家基本航空服务、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航班时刻。撤销航班时刻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一)按照预先设定的优先撤销顺序撤销航班时刻,并至少提前4周通知航空承运人,紧急情况下例外。

(二)国际地区航空运营或国家基本航空服务的航班时刻,不予撤销。

(三)航空承运人在机场每周仅持有12个或以下航班时刻的,不予撤销。

(四)某航线每周仅有12个或以下航班时刻的,不予撤销。

第五十三条

【无历史优先权航班时刻】根据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规则,无历史优先权资格的航班时刻自动失效,放回时刻池。

第五十四条

【停止运营的航班时刻】航空承运人破产、停止运营时,其所持有的航班时刻自动失效,放回时刻池。

第五十五条

【拥堵费】对拥堵严重、航班正点率长期低下的机场,民航局可以对在该机场运营的航空承运人收取拥堵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规办事】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依规办事,坚持廉洁从业,坚持中立、透明、非歧视的行事方式,做到分配规则公平、分配程序公开、分配结果公正。

第五十七条

【协调参数执行】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公布的协调参数分配航班时刻。

第五十八条 【滥用航班时刻惩治】航空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界定为有意或反复滥用航班时刻,由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召回航班时刻,不得确认为历史航班时刻:

(一)未获得航班时刻,组织实施航空运营。

(二)申请无意运营的航班时刻。

(三)向社会公众公布的离港到港时间,与获得的航班时刻不一致。

(四)故意在明显不同的时间运营业务。

(五)将获得的航班时刻,用于与其申请目的明显不同的航空运营业务。

(六)未经协调人同意,擅自变更执飞航线或更换大机型。

(七)以连续 4 周为计算周期,航班时刻执行率不足 50%。

(八)其他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有意或反复滥用航班时刻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9日起施行,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0】5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航班时刻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细则制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每一个协调机场、协导机场的航班时刻管理细则,报民航局审查同意后公布。

第六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航空企业航班时刻配置系数

指标

指标释义

权重

单项得分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

航班时刻执行率监管记录

航空企业在该机场上一个同航季的航班时刻平均执行率

0.4

航班时刻平均执行率*100(无航班时刻执行率记录的航空企业按照80%计算)

以航班时刻管理系统日常统计数据为准

机场放行正常性监管记录

航空企业在该机场上一个同航季的机场放行平均正常率

0.3

机场放行平均正常率*100(无机场放行正常率记录的航空企业以该机场上一个同航季机场放行平均正常率计算)

以民航航班正常统计系统日常统计数据为准

滥用航班时刻监管记录

航空企业在该机场上一个同航季滥用航班时刻的记录

0.2

无滥用航班时刻监管记录的航空企业按100计算,1次滥用时刻记录扣10分,2次扣20次,以此类推

以航班时刻管理系统日常统计数据为准

社会贡献及社会责任记录

航空企业为当地经济社会民生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0.1

由地区管理局综合考虑航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做出的社会贡献实行百分制计分

根据航空企业安全运行记录、重大运输保障、税收贡献、社会公益活动、社会信用等因素酌情计分

计算公式举例:

假设某航空企业在该机场上一同航季的航班时刻平均执行率为92%、机场放行平均正常率为86%、滥用航班时刻记录为4次,社会贡献及社会责任记录计分为80分。

则在该机场该航空企业航班时刻配置系数为:

92%×100×0.4 + 86%×100×0.3 + 100-40)×0.2 + 80×0.1 = 36.8+25.8+12+8 = 82.6

附件二、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效能配置参数

指标

指标释义

权重

单项得分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

通达性

该机场与其它机场的连通性,体现该机场在全球航空运输体系中的地位

0.25

新开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100新开航国家90新开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第2个以上城市80新开航国家第2个以上城市70其余60

以航班时刻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可用座公里数

飞机可用座位数与飞行航段距离的乘积,体现单个航班时刻的使用价值

0.25

乘积在300万以上的计100200万以上的计90100万以上计80100万以下的计70

根据航空企业提交申请的机型座位数以及标准飞行航段距离数据

公平有序竞争性

航空企业经营已开航的同一条航线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性

0.2

按照一周的每一个运营日考量同一航空企业申请未运营日时刻的计100第二家航空企业申请已运营日时刻的计90第二家航空企业申请未运营日时刻的计80第三家航空企业申请时刻的计60

以航班时刻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空中交通流向均衡性

进出机场的航线走向,提高空中交通管制的顺畅有序

0.15

按航班走向造成拥挤程度计分最高100最低50

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建议

航线稳定性

申请的运营时段长短,体现航线的稳定性

0.15

全年运行计100单个航季运行计90其他定期运行的计80不定期运行计50

根据航空公司提交的时刻申请

附件三、国内航班时刻效能配置参数

指标

指标释义

权重

单项得分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

发展战略的符合性

是否有利于功能定位清晰的机场群建设和通达便捷的国家航线网建设

0.25

▲中小机场至省会机场、毗邻

区域性枢纽机场计100分▲省会机场至北上广机场每日不足10个时刻的计90分▲打造空中快线的计80分▲其余暂计70

以航班时刻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飞行航段距离

飞行航段距离的长短,体现单个航班时刻的使用价值

0.25

距离在1200公里以上的计100分,距离在800公里至1200公里之间的计90分,800公里以下的计80

根据标准飞行航段距离数据

公平有序竞争性

航空企业经营已开航的同一条航线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性

0.2

按照一周的每一个运营日考量同一航空企业申请未运营日时刻的计100第二家申请已运营日时刻的计90第二家申请未运营日时刻的计80第三家申请时刻的计60

以航班时刻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空中交通流向均衡性

进出机场的航线走向,提高空中交通管制的顺畅有序

0.15

按航班走向造成拥挤程度计分最高100最低50

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建议

航线稳定性

申请的运营时段长短,体现航线的稳定性

0.15

全年运行计100单个航季运行计90其他定期运行的计80不定期运行计50

根据航空公司提交的时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