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法定名称恢复为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所法定名称恢复为中伦律师事务所
经主管部门批准,自2008年7月16日开始,本所法定名称由“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恢复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自1993年成立至2000年,本所的法定名称一直为“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二字语出《论语•微子篇第十八》:“言中伦,行中虑”。汉经学大师董仲舒所著《春秋繁露》中,亦有“其动中伦,其言当务,如是者,谓之智”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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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部门批准,自2008年7月16日开始,本所法定名称由“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恢复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自1993年成立至2000年,本所的法定名称一直为“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二字语出《论语•微子篇第十八》:“言中伦,行中虑”。汉经学大师董仲舒所著《春秋繁露》中,亦有“其动中伦,其言当务,如是者,谓之智”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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