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与北京市二中院共同研讨商品房销售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伦与北京市二中院共同研讨商品房销售及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6月12日,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司法解释,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 “商品房销售司法解释座谈会”。会议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靳起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张学兵律师共同主持。
参加会议的有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任志强总裁、SOHO中国有限公司潘石屹总裁,北京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长春董事长,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房超总经理,北京太和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山总经理,香江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彤女士,鲁能英大集团公司钟安刚副总经理,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处陈同顺处长、房屋土地权属处程十春处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柳青等4位法官,以及北京的部分新闻媒体。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康铧律师首先就司法解释主要条款的内容和对开发商所产生的影响作专题介绍。
会议集中就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溯及力问题、办理产权登记证的时限、房屋面积误差的问题、商品房销售的广告问题和欺诈性销售的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
与会者普遍认为维护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是商品房购房者、开发商、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共同的愿望。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从内容上看,司法解释对开发商的约束更严格了。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纠纷的法律依据更加具体和明确,购房人对于自己的权利也有了更清楚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