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特邀孔祥俊院长作“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与内容”专题讲座
中伦特邀孔祥俊院长作“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与内容”专题讲座
2017年11月16日下午,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应中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邀请,在中伦上海办公室举行了“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与内容”专题讲座。孔祥俊院长结合自己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修订以及以往丰富的行政执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历,与大家深度分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与如何正确理解修订内容等。
孔院长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建立在继承以往立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包括以往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地方性立法、行政规章等,理解新修订内容不能脱离这些历史实践基础;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又是为了解决各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包括反向假冒、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域名、互联网、大数据、新业态中的人才流动问题、传统领域的新问题、反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保护关系等问题。孔院长反复强调的是,201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竞争自由为基调,坚持“有限干预”、“自由竞争”理念,防止过多干预竞争自由。201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了对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行为法的特征,竞争法色彩更浓厚。同时,孔院长也指出,在理解适用201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更应突出其竞争法属性,尤其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化的倾向。
孔院长通过点评“马达庆案”、“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主播跳槽案”、“美国HiQ Vs. LinkedIn案”等一系列知名案例,详细解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元素、适用该条款应具备的条件等问题。对于“商业道德”的理解,孔院长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同于生活道德,商业道德是一种商业伦理、经济人的伦理标准,尽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去掉了“公认”二字,但对商业道德的认定标准没有实质性改变,商业惯例并不当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道德,法院可以参照,但需要审查其正当性、合法性。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后果,孔院长强调不正当竞争损害的必须是竞争利益,尤其是对竞争机制的损害,而非简单地、浅层次地认为对私权的损害或者对一种商业模式的损害;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首先应当推定其具有正当性,而认定其不正当性需要进行举证证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方面,孔院长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提供补充性保护,其有独立的保护基础,两者认定侵权的规则并不相同。最后,孔院长对本次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点修改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和评析。
本次讲座不仅吸引了金拱门、Burberry、腾讯、爱奇艺、京东等诸多知名企业法务专业人士参加,也吸引了众多中伦律师积极参与,座无虚席。中伦北京办公室、青岛办公室、武汉办公室、成都办公室等地的客户、律师也通过中伦全国视频会议系统同步直播参与了此次讲座。讲座开始之前,中伦合伙人马远超律师、合伙人舒海律师向来访的孔祥俊院长、刘维副教授介绍了中伦知识产权团队建设情况,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等问题进行了亲切交谈。
孔祥俊教授,目前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处长、山东省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法学(民商法专业)博士。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兼任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被评为首届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2009年、2011年和2013年三度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选的“全球影响力50位知识产权人物”,2006年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已出版《法律方法论(三卷本)》、《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反垄断法原理》、《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合同法原理》、《公司法要论》、《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司法哲学、司法政策与裁判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等20余部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