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合伙人石必胜律师应邀参加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讨会”并作评议
中伦合伙人石必胜律师应邀参加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讨会”并作评议
2019年6月21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律师应邀参加由北京大学主办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讨会”,并作为特邀专家对相关发言进行了评议。
此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审判长陶钧、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副院长姜颖等多名法官,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顺德等学者。
参会专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发表了演讲并进行了讨论。会议主题包括,“中国和美国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商标权用尽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电子商务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等等。
石必胜律师作为特邀评议人对涉及电子商务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的发言进行了点评。石必胜律师在点评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可以合理地适用于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6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有些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一开始并不知道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通知之后才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其次,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述的知道,包括应知和明知,明知的认定取决于在案证据,而应知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取决于法官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多大的注意义务,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则构成知道,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再者,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规则相对于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更加合理,因此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不宜采用电子商务法的思路和规则,而应当继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则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