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合伙人石必胜律师应邀参加“专利审判实务难点问题研讨会”并做发言
中伦合伙人石必胜律师应邀参加“专利审判实务难点问题研讨会”并做发言
2019年6月23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律师应邀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参与举办的“专利审判实务难点问题研讨会”,并在“有关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是否可以引入无效抗辩”的圆桌讨论中发言。
此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秦元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等诸多法官,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刘铭处长等审查员,以及英特尔、美的等企业的代表。
此次研讨论会的议题包括,“在中国第四次修改专利法时是否可以在专利侵权程序中引入无效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处理诉前和诉中禁令请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对待先行判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高额赔偿”,等等。
石必胜律师作为特邀嘉宾参与了“有关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是否可以引入无效抗辩”的圆桌讨论。石必胜律师在发言中认为,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应当考虑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有效性的抗辩理由。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有效性的抗辩理由具有必要性,首先,专利侵权中的被告可以选择直接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抗辩,或者另行去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如果是直接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提出专利无效的抗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成本,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其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的抗辩,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专利维权的效率,避免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两个程度分离引发的维权周期长、循环诉讼等一系列难题;再者,近几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压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导致相当一部分专利权人的维权程序难以顺利推进,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还会在将来减少进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利无效诉讼案件的数量。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也具有可行性,首先,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碍,只要修改法律即可实施;其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后,所有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不会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