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合伙人许胜锋律师应邀参加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破产法修改专题调研座谈会
中伦合伙人许胜锋律师应邀参加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破产法修改专题调研座谈会
为做好企业破产法修改和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专题调研相关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徐绍史主任委员带队于2021年9月9日赴深圳人大进行调研,听取和了解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修改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情况,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中伦合伙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委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许胜锋律师作为企业破产法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专题调研座谈会,就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修改提出相关建议。
许胜锋律师介绍了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以及深圳地区破产制度改革创新要点,并以市场化破产为视角,就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修改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建议重整程序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原则。较之于清算程序,重整的核心在于保留和拯救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建议探索建立管理人监督和共管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即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负责管理营业事务和重整中商业谈判等事务,而重整中的程序和专业事务由管理人负责,以最大维护重整企业价值。第二,允许重整利害关系人推荐管理人。为确保管理人水平与破产案件难易程序相匹配,降低管理人指定成本,保证管理人充分市场化竞争,应当允许在重整程序或预重整程序中由当事人推荐管理人。《联合国破产立法指南》中就提到由债务人所启动的情形中,允许债务人指定前期熟悉债务人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并允许债权人发挥作用,推荐和选择所需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以及在适当情形下撤换由债务人推荐的破产管理人。第三,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程序的积极作用。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应进一步扩大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的职能,构建良好的利益博弈平台及协商机制。在借鉴美国债委会制度基础上,赋予债务人在一定期间排他性的重整计划制定权,在债务人无法提出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委员会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并赋予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