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实施。为持续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相关法律制度和执法工作的理解认识,增进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2年7月8日起组织举办反垄断法系列讲座 。 [1]
中伦合伙人吴鹏律师作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专家库专家,受邀于2022年8月19日下午作知识产权反垄断实务讲座,讲座时间长达2个小时,参会人员众多,效果显著。吴鹏律师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概述、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一般问题,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特殊问题,包括交叉许可与专利联营、联合研发、标准制定、对使用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销售价格限制、回授条款、不质疑条款、安全港规则、标准必要专利、专利反向支付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充分结合交叉领域的实务经验,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完整的分享。以下为吴鹏律师本次演讲的内容摘要:
第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赋予了知识产权一定程度的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一般不会违反反垄断法,但若超过必要限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则会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的范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立法目的存在一致性,二者皆能够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作为合法的垄断权,可能在一定范围内会排除、限制竞争,与反垄断法存在潜在冲突。吴鹏律师认为,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中进行个案分析,在私权利保障、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之间创设适当的平衡,吴鹏律师引用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世贸组织的相关文件进行了阐述说明。
第二,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一般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依然适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吴鹏律师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分别展开,结合实务案例介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垄断隐患的常见行为类型。在垄断协议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当重点关注交叉许可与专利联营、联合研发、标准制定、对使用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销售价格限制、回授条款、不质疑条款等。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吴鹏律师认为,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例如,标准必要专利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知识产权反垄断实务案件中,往往可能涉及多种垄断行为。为准确地阐述具体行为,吴鹏律师详细介绍了主办的高通案、海能达诉摩托罗拉案;并简单介绍了日立金属案和中超联赛案等,对知识产权领域经典的反垄断案件进行了剖析。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就横向、纵向或混合集中案件,皆需要评估其反竞争效果,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而言,需要视个案情况附加救济措施。
第三,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特殊问题。专利联营、标准必要专利、专利反向支付以及著作权管理组织是目前知识产权反垄断实务中较为特殊也较为复杂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专门的讨论。在专利联营方面,美国、欧盟、中国均承认专利联营的积极效果,但考虑到专利联营同时存在消极效果,三大反垄断辖区均认为应对专利联营的反竞争效果进行个案审查。吴鹏律师引用了大陆汽车系统公司与Avanci专利池及专利池成员的反垄断诉讼对专利联营问题进行了切入。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吴鹏律师对该领域常见的许可费率、禁令救济、禁诉令等问题进行了分享,结合十多起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案件,吴鹏律师详细介绍了我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争议焦点的解决路径。除此之外,吴鹏律师还在讲座中介绍了其主办的高通诉魅族“确认不垄断之诉”案的难点、影响和意义;除此之外,针对团队关注的阿斯利康与奥赛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东地区八家KTV经营企业诉音著协垄断纠纷案等,吴鹏律师分享了涉及反向支付及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相关交叉问题的观点。
最后,吴鹏律师就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合规启示与策略进行了简单介绍。吴鹏律师认为,就知识产权反垄断工作,一方面要做好企业合规,定期进行合规诊断,开展合规培训与整改优化。另一方面,公司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商业利益,例如,关于sep事宜,权利人面对被许可人的侵权,应当善意谈判,若遭遇反垄断调查或反垄断诉讼,应当积极应对,必要时可以考虑主动提起“确认不垄断”之诉;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若遭遇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应积极谈判,并同时可以考虑就可能的垄断行为进行举报或提起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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