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华律师首先介绍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政策体系,接着进一步介绍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发展历程、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等基本情况,指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当前存在资金不足、产业结构调整困难、综合开发能力缺乏这三大核心问题。对此,王振华律师从理念创新、产业植入后产出、融资模式、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模式及路径做了精彩分享。王振华律师提示,生态关联产业开发性收入、尾矿等资源利用收入、用地指标增减挂钩政策、政府的政策性补贴都是可能的现金流收入,尾残矿回收需要提前编制方案,避免触碰非法采矿的边界。
PPP社会资本履约困境破解与自力救济程序
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树理教授首先就PPP社会资本更换问题分析了中国PPP立法及相关政策工具现状,叶树理教授指出,联合国贸法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条文》《立法指南》以及台湾《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中国PPP既有法律框架的相关规定,为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了理念参照和依据支撑。在此基础上,叶教授针对社会资本更换涉及的实体要件和程序安排都给出了中肯的建议。叶教授同时指出,通过政府采购法相应条文修订,或通过PPP特别立法加以落实,有利于根本上消除既有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冲突。
公募REITs政策及实务——产业园区与水利基础设施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轶东律师结合其参与首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经验心得,介绍了中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展、法律结构、监管体系、申报流程等基本情况,并重点就产业园区与水利基础设施这两个业界关注的REITS热点应用领域,从政策支持、资产类型要求、资产区位要求、项目合规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实务分享。魏律师指出,产业园区项目REITS相对更为成熟,目前在已发行上市项目中占比较高,对于盘活优质存量资产推动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很好的方式;就水利基础设施REITS而言,水价改革直接决定了“库”“管”公司收入的市场化程度和收入水平,因此破解水利项目REITs发行困难问题,水价市场化改革是基础,落实供水协议是关键。
基建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刍议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志强律师结合多则基建工程合同争议案例,对EPC项目中发包人审批设计文件的法律后果、EPC合同质量标准条款约定以及基建项目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理解适用以及基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澄清的法律后果等四个实务中的典型问题做了经验分享。魏律师指出,在风险分配规则上,EPC模式不同于施工总承包模式,承包商的风险相对更大一些,承包商在参与EPC项目时应充分识别并有效管理好相关风险。行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与民事裁判规则有诸多不同,在处理涉及特许经营的基建项目争议过程中应加以高度重视。基于招投标程序的“三公”原则要求,投标人需要谨慎对待投标阶段的澄清行为。
研讨会点评
南京仲裁委员会综合部部长董黎明指出,PPP合同到底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业内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客观而言,基于PPP项目的特殊性,PPP合同通常兼具行政和民事两方面的内容。但即使在最高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后,业内对于PPP合同争议如若涉及民商事性质即具可仲裁性有较多共识。仲裁具有保密、高效、专业等优势,对于PPP合同双方消除争议后继续合作提供了更好的选择,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在此次《仲裁法》的修订中得到明确。董部长还指出,本次研讨会准确把握了困境与机遇,并提出了解决与应对的思路。PPP模式在跨境基建领域会有更多的应用空间,PPP合同中争议解决机制条款也将得到更多的重视,在“走出去”的情境下,仲裁会是更多中国企业的选择。对此,董部长针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进一步给出了实务性建议。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律师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周兰萍律师指出,众多存量基建项目陆续进入运营期面临经营付费难题,部分项目因为项目手续等原因未能解决融资问题面临终止退出难题;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在围绕双碳目标积极部署各项工作,包括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如何有效盘活存量、发展增量,挑战与机遇并存。
基建项目的困境破解与投资机遇是个值得持续探讨的话题,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赋能参会者打开视野,拓宽思路,在坚持学习探索中实现项目、企业和个人的可持续发展。学习、探索正是应对不确定性、打破焦虑的最好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