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协助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处理一单涉及金额达3.6亿人民币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中伦协助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处理一单涉及金额达3.6亿人民币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协助亚洲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完成了一单与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远东”)之间、涉及金额达3.6亿人民币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国银租赁与深圳远东就“远东12号”、“远东18号”及“远东19号”三艘船舶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等一系列合同,由国银租赁向远东购买原属于“深圳远东”所有的3艘船舶,在转移船舶所有权后,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国银租赁又将上述涉案船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租给深圳远东使用,深圳远东因而实现了“通过船舶融资”方式融资近3.6亿元人民币的目的。
2010年4月,深圳远东出现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并停止向国银租赁支付租金。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本所受聘担任国银租赁的律师。本所接受委托后,积极制定全程代理方案,第一时间建议并通过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深圳远东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未到期的租金及违约金等。同时,克服“五一”长假法院和行政机关放假、难以寻觅船舶踪迹的种种不利因素,调动各种资源协助查找船舶动态,积极说服广州海事法院接受国银租赁申请所有权属于“国银租赁”自己的前述3条船舶!因为通过法院扣押,改变了原先由租赁方“深圳远东”在“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合法占有前述3条船舶的局面,并通过法律强制力的介入,使船舶的实际占有权回到法院手中,从而保证了国银租赁能够安全取回船舶的所有权、并通过处置船舶偿还“船舶融资”款项的诉讼目的。
经过与被告深圳远东将近8个多月的艰苦谈判,双方在2010年12月份最终在广州海事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原告国银租赁与被告深圳远东解除融资租赁关系,被告并承诺将前述三条船舶交给国银租赁处置,并以船舶处置款来偿还国银租赁所请求的到期未支付租金、未到期的租金及违约金等约3.6亿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及扣船申请费,处置船舶不足部分,国银租赁继续向深圳远东追讨。在本所的帮助下,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国银租赁公司对本所的工作十分满意。
参与本案的律师为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桂钢律师、职慧律师和尤洁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