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专版报道中伦律师深度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报专版报道中伦律师深度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6月8日,人民法院报实务版专题报道了广东南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广东省首例调解结案的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广东省施行集中管辖后首例生态损害类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引起了包括广东省委、省政府及环保部督查组的高度重视。中伦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深度参与该案的审理及调解工作,并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进入生态修复阶段。该案也是中伦代理的一起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中伦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著名环境公益组织北京自然之友以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石坑崆公路施工过程中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禁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且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而导致植被损害、公路运行将加剧动植物栖息地的破碎化、威胁濒危动植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之由,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此后,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共同原告申请加入诉讼,并将乳源林业局追加为被告。
为有针对性的为被告景区公司提供专业诉讼服务,中伦律师组建了以孙芳龙、于鲁平、陈洁等律师为核心的代理团队,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类、建筑工程类法律相结合的诉讼专业优势,第一时间为景区公司出具了诉讼应对策略及实施方案,并深度介入各方谈判。经过近一年多的沟通和协调,各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最终公告生效。目前南岭景区已经进入生态修复阶段。
二、该案件的特点及法律创新
广东南岭案不仅仅是广东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生态资源损害的典型案例。该案件虽然经调解结案,但是仍然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周珂教授,对案件进行了点评,并认为:南岭案件的最终解决有利于南岭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的有效开展,该案件基于审判所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对类似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此同时,南岭案件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 (一)该案件的起诉主体具有多元化
该案件中的起诉主体除了自然之友之外还有后期申请加入诉讼的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还包括了各支持起诉主体。与此同时,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不仅作为共同原告申请加入诉讼,而且在诉讼中又将政府相关部门追加为被告,根据最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加入诉讼的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是否能再次追加被告,法律规定尚不明确。该案虽然最终调解解决,但对后申请加入的原告是否可以再追加被告的问题,也留给理论界和未来司法解释予以探讨的空间。
- (二)该案件的被告既涉及企业也涉及政府,蕴含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重因素
该案件的初始被告为涉案企业,但由于广东省环保基金会的申请,法院最终将政府相关部门也追加为被告。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性质及职能所在,使得南岭案件在性质上突破了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特征,并包含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最终的调解方案实质上也体现了“民行二合一”的审判思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个调解中进行了彻底解决。
- (三)南岭案通过最终调解创设了执行代管人模式,该模式具有独创性
该执行方式不仅理顺了政府相关部门在该案件中的权责,也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管理职能更好的对企业的判决义务履行情况采取适时的监督,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司法机关。这种执行代管人模式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案例借鉴,尤其是在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定位各被告在案件中的责任及义务,南岭案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四)南岭案件的调解结论以其后具体修复效果为结果,突破了调解的终局性,符合生态修复的客观实际,具有创新性
南岭案件的调解结果虽然要求企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修复方案,但是完成的效果如没有达到修复要求的,则应该继续承担修复义务。该规定实际上突破了调解的终局性,即在调解的基础上,施加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修复效果加以评测和考量的权利,如修复效果不佳,则原告需要继续承担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这一做法既较快的解决了当前的修复问题,让各方达成争议,又充分考虑到生态修复的过程性和复杂性,赋予司法机关在后续的监督中,留有灵活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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