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代理国际知名服饰品牌VINCE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获全额赔偿支持
中伦代理国际知名服饰品牌VINCE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获全额赔偿支持
2018年12月20日,就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美国文斯有限责任公司(VINCE, LLC,以下简称“文斯公司”)诉某知名运动服饰公司等二被告侵害VINCE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该运动服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服装上使用“VINCE”及相关组合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文斯公司对“VINC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该公司停止侵犯文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中国服饰报》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对文斯公司的影响,赔偿文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595万元等。
在中国大陆,文斯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享有“VINCE”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文斯公司发现该运动服饰公司推出VINCE系列运动装并大量生产销售,因致函谈判无果,文斯公司委托中伦作为代理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一审过程中,中伦律师代表文斯公司据理力争,对该运动服饰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积极、有力的反驳。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在原告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也难以证明的情况下,中伦律师从该运动服饰公司相关网店的销量、型号及集团公开披露数据入手,对其侵权获利进行了综合分析、计算,并采用可视统计图表等方式将计算依据、方法和结论向法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侵犯了文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全额支持了文斯公司针对该运动服饰公司的赔偿要求。
本案典型之处在于,当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可以证明该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法院适用裁量性赔偿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额。
中伦合伙人黄静文律师、非权益合伙人杨和平律师、律师张龙和金恬昕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