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中伦代表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江小白酒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江津酒厂”)之间关于“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再审案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并送达的胜诉判决,由此,围绕“江小白”商标历时近七年的权属争议得以圆满结局。
本案主办合伙人为杨卫华律师、非权益合伙人杨和平律师,项目组成员包括邓达律师、刘畅律师。
江小白酒业是国内知名的综合性酒业公司,致力于传统高粱酒的老味新生,“江小白”品牌及产品以独特的概念体系和文化内涵,被誉为最深受年轻人喜爱的酒水品牌。
本案是关于“江小白”商标的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再审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江小白”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经两次开庭询问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认定,判决撤销不利于江小白酒业的二审判决: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江小白酒业的前身)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以及,定制产品经营模式在酒类行业中存在并被媒体报道,(江津酒厂作为)相关经营者应当知晓;第三,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本案项目组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深入调研和挖掘“江小白”商标及产品概念,还原了从提出命名、设计、申请注册到持续使用积累知名度及品牌价值的全过程,细致研究和捕捉江津酒厂证据的漏洞和矛盾,从“破”和“立”两方面有针对性地整理、筛选、组织再审证据,反复论证再审理由,多次举行模拟法庭,运用可视化呈现方式,向合议庭清晰展现再审理由和证据,协助合议庭准确抓住案件核心事实,最终获得了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