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太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河南太钢公司侵犯了山西太钢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山西太钢公司3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同时判决河南太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变更含有“太钢”文字的企业名称。
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诉讼策略制定、对方恶意攀附行为侵权证据固定及索赔证据收集等方面均付出了巨大努力。在诉讼过程中,就原告商标和企业字号知名度和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判定,以及我方赔偿额和被告变更企业字号诉求等问题与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中伦合伙人马东晓律师、律师陈嘉敏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