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伦代理的腾讯公司诉深圳某公司及赵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某公司及其股东赵某通过宝信平台实施了公众号阅读量、点赞量、小程序粉丝量、投票值等数据的刷量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制的“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54万元以及20万元合理费用,并在腾讯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腾讯公司代理人,就此案向法院申请多份调查令,获得了计算赔偿金关键证据,成功证明两被告存在故意隐瞒收入行为,法院适用“不利推定规则”酌定了上述赔偿金额。
合伙人马远超以及律师沈晓微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马远超律师和沈晓微律师还曾成功代理了爱奇艺诉杭州某公司及其两位股东的全国首例视频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入选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