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代理瑞典烙克赛克公司再次在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件中获得胜诉
中伦代理瑞典烙克赛克公司再次在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件中获得胜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瑞典烙克赛克公司诉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烙克赛克公司获得胜诉的终审判决。这是继2019年中伦代理烙克赛克公司在中国首次获得颜色组合商标侵权诉讼胜诉之后,再次在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件中获得全面胜诉。
本案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挑战,一是如何判定颜色组合商标的侵权,二是 “在先使用”这一抗辩理由如何适用。本案中被告怡博公司以使用商标的时间早于原告烙克赛克公司商标注册时间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在先使用”抗辩,请求法院认定其在涉案商标注册以前就已经在先使用蓝黑颜色组合商标,因而不构成侵权。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和非权益合伙人王中廉等律师组成项目组,依赖积累多年的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件经验,克服证据年代久远(1990-2007),证据难以保存、难以收集(密封件产品大部分是安装在远洋货轮、钻井平台等较不容易收集证据的项目上)等困难,经过艰辛的证据收集工作,层层挖掘、梳理,将多年的证据以合适的形式、具有说服力的逻辑顺序提交法院,获得法院采信,攻破被告公司“在先使用”的抗辩理由。同时,法院还对涉案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进行了确认,认定了涉案颜色组合商标注册之前,原告的颜色组合标识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产品上具有显著性,特别是在2007年以前原告的颜色组合标识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本案不仅起到了有效维护客户烙克赛克公司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的效果,更为客户颜色组合商标注册之前的知名度积累了事实依据,为客户在中国的颜色组合商标后续的维权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