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润怡宝”)发起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
”和“
”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责令被告停止各项侵害行为、公开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承担500万元的最高额法定赔偿以及所有的合理维权费用。
华润怡宝是一家主营包装饮用水和饮料的知名企业,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怡宝C’estbon”品牌经过多年经营,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饮用水和饮料行业的标杆品牌之一,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怡宝C’estbon”品牌不断扩大影响力,积累知名度的过程中,部分市场经营者存在攀附商誉、“搭便车”等不正当行为,进而引发侵权诉讼。
“驰名商标”制度是我国商标法框架下对少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给予的特殊保护,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普遍持谨慎态度。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标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前提的,也是对商标品牌价值和企业商誉的高度认可。本案“
”、“
”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于“怡宝C’estbon”品牌的发展和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主办合伙人为
程芳,经办律师为
冯颢宁。中伦项目组详细梳理“
”、“
”商标的历史和成就,组织了详实的证据材料论证商标的知名度并成功搜集到全方位的侵权证据和实际混淆证据,最终获得本案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