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就某部属救助局(下称“中伦客户”)诉请海难救助报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审结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自动履行判决,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芳龙,律师张勇、陈志伟协助中伦客户,为该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2021年4月,威海某企业所属滚装客船在由威海港驶向大连港途中,船载货物发生自燃,后在险情处置过程中,该轮再次发生爆燃,火势失控。中伦客户受船东委托,派遣专业救助船舶参与救助工作。经过各方不懈努力,火势得到控制并最终被扑灭,最大程度减少了各方损失,避免了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损害。救助作业结束后,因双方就救助报酬无法达成一致,中伦客户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展开全面梳理分析,并登救助船进行实地调研,与参与救助的专业人员进行交流访谈,充分收集与海难救助报酬认定因素相关的证据。诉讼过程中,中伦律师立足于“鼓励救助”的基本原则,充分论证救助方所面临的风险、中伦客户作为专业救助力量在本案救助中所具有的突出的救助能力和作用、救助效果、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救助方所用时间和费用等。最终,青岛海事法院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等相关规定,确定了救助报酬数额。
案件双方收到一审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被告立即履行了判决的给付义务,本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为此,中伦客户专门向中伦律师事务所发送感谢信,对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致以谢意,中伦客户在感谢信中表示“贵所律师昂扬饱满的工作热情、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精湛的专业水平和精诚合作的团队精神,为我局赢得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国家专业海上救助力量的合法权益”。
“经略海洋、建设海洋强国”是我国的长期发展战略,作为海运大国,海运安全建设是我国海洋运输事业稳固发展的重要保障。海难救助制度是鼓励海上主体共同抵御海上风险、维护海上安全的重要海事制度,本案件的成功代理为中国救捞事业发展和海洋强国战略建设贡献了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