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某投资者起诉某证券公司、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某投资公司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确认某证券公司在本案中对投资者投资某资产管理产品遭受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某投资公司对投资者的主要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本案由中伦合伙人李强、非权益合伙人郭陟主办,合伙人王峰为本案提供了有力支持,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律师郭杰、田天洋、王潜等。
案涉资产管理产品为双层架构,第一层为资产管理计划,第二层为私募投资基金,最终投向为“拟上市企业”,涉及投资者超过百人,投资金额约·1.7亿元。本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极具示范效应,争议焦点涉及代销机构、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范围与责任边界,“拟上市企业”的评价标准,双层架构下第一层投资者与第二层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高度重视,两级法院均由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了上述生效判决,预计对今后类似案件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