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伦代理3N科技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胜诉。通过该诉讼,宣告3N科技的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无效决定被撤销,3N科技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涉案专利是专利号为ZL201520592412.9、名称为“隐形眼镜还原仪”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3N科技委托中伦律师代理其对该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中伦律师研究案件材料后发现,无效决定超出了无效请求人主张的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因此违反了无效宣告的请求原则,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中伦律师基于该理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无效决定程序违法,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了无效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的请求原则应当包含了程序性、确定性、时限性、不可重复性等内容;若无效决定使用的证据结合方式超出了无效请求人的请求范围,也没有给予专利权人就该结合方式辩论的机会,这就同时违反了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的请求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具体地解释,这将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产生重要指导意义,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专利无效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中伦合伙人石必胜,律师吕鹏、肖凌波为该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