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外资企业诉湖南某公司(下称“中伦客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下达裁定,同意该外资企业撤回起诉。至此,这件诉讼标的额过亿元的商业秘密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受中伦客户委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丹,律师陈露、张琦为该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2022年3月,某外资企业认为其员工(下称“A员工”)在离职后入职湖南某公司申请的2件发明专利侵犯了其公司的技术秘密,遂将该公司及包括A员工在内的所有发明人全部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共同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逾亿元。
中伦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立即对案件事实展开全面分析:从原告提交的商业秘密载体中梳理出原告可能主张的秘密点;在公开文献中检索原告可能主张的秘密点;根据收集的已公开文献、案涉专利审查意见涉及的对比文件与原告提交的商业秘密载体的文件进行技术比对,梳理诉讼中可能的风险点;与“A员工”在内的多位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交流访谈,充分收集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来自于公开文献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委托外部鉴定机构将案涉专利与已公开文献进行技术比对,出具鉴定意见,证明委托人的专利来自于已公开文献和员工自身的知识积累,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但在多次庭审质证过程中一直无法有效出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证据,中伦律师进一步对商业秘密载体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定原告技术来源于境外,其并非是案涉技术信息的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最终,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该外资企业最终撤回对中伦客户的起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 对该案作出撤诉裁定。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频发,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后,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显著增加,标的额屡创新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还是涉嫌侵权人,均应积极适应法律的修改,加强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合规。本案中,中伦律师从原告不是案涉技术信息的权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案涉技术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的系统性抗辩,不仅避免了客户的巨额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的案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