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在香港高等法院获得认可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案由合伙人闫明诚、施美玉通力合作完成,其他承办律师还包括非权益合伙人卢秋莹、律师张远卓及谭梦谣等。
本案中内地债权人为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其在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后,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所涉金额达两亿余元人民币。因案涉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被内地法院裁定中止。在内地法院的执行程序迟迟无果的情况下,考虑到本案中另存在两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为香港居民且在香港可能拥有财产,中伦律师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生效判决。
2022年4月,中伦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高等法院规则》等规定向香港高等法院依法提交了誓章以及誓章证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支持内地判决登记的申请,2023年3月本案相关判决在香港法庭成功登记。有关文件成功送达至被告在香港的地址后,本案内地判决已在香港发生效力并可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从本案的经验来看,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登记内地生效判决时,需注意严格遵守香港规定的关于登记内地判决的条件和形式要求。比如判决对判决各方而言须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可在内地执行等,该等要求均可通过中国内地执业律师配合出具法律意见书予以满足。又如,就证据的形式而言,香港法庭不予接受普通复印件,而通常需要以经核实、认证或以其他方式正式认证的复印件形式进行提交。
除此之外,香港高等法院还会依法对内地判决所涉的法律、程序及事实等诸多方面问题进行审查,如案涉合同的效力、送达和答辩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在本案中,比较特别的是香港高等法院认为案涉保证合同中被告所签姓名并不清晰,法庭要求澄清和提供额外证据或支持文件证明该合同确实由被告本人签署。这也反映了香港法庭在类似案件中的审查尺度,其需要确实了解某一被告是如何招致相关法律责任或义务,而非仅仅依赖于内地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