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三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维家”)诉杭州某公司(下称“被告”)侵害计算机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0号】做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中伦代理三维家获得本案胜诉的结果,成功维护客户权益。
三维家拥有包括3D云设计在内的数十项核心技术,产品体系贯穿家居产业营销、设计、生产全流程。三维家注意到,被告推出的“酷家乐3D云设计软件”涉嫌直接抄袭、复制、使用三维家软件代码,遂委托本所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害计算机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站上传了被诉侵权软件,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软件,可以下载该软件的目标程序,并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进行反编译;被诉侵权软件没有显示三维家公司的信息;被诉侵权代码与涉案权利代码并非完全相同,有增删表达,认定被告侵害了三维家公司对涉案权利代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以及修改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主张涉案代码属于三维家软件产品中的部分代码,不能独立运行因此无法独立实现功能,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针对被告该上诉主张,中伦项目组结合证据强调,涉案代码系实现软件线框图功能的核心代码,而线框图功能是三维家软件产品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功能模块,也是必要的通用模块,其支撑整个上层业务模块但不依赖于上层的某个业务模块,该线框图功能模块是独立的,与其他模块间并无必然绑定关系。因此,三维家主张的7个代码文件所代表的线框草图模块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具体为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中伦项目组该主张获得了最高院的认可。最高院于二审判决书中明确“涉案权利代码由七个代码文件组成,是涉案软件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该部分代码亦可以较为完整地实现涉案软件的线框图功能,可以认定为创作完成的作品,三维家公司作为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有权利就涉案权利代码主张著作权”,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三维家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我国强调提高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当下,最高院于本案中关于部分代码在具有独创性、构成相对完整的表达的前提下可视为作品的认定,显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三维家在开发软件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心血与劳动,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而通过抄袭、复制、使用他人代码,意图“走捷径”的侵权违法行为,也终将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
中伦合伙人王永红,以及律师刘洋宏、马立洋、朱师奥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