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伦代理武汉华大电力自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大电自”)诉湖北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湖北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审在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湖北某公司同意变更其现有的企业名称,并转让名下所有与“希在”“希再”“XIZAI”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客户的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华大电自的法定代表人吴希再,同时也是华大电自的创始人,系华中科技大学知名教授、电气自动化领域专家,是中国电气类专业教学设备的开拓者,深耕行业数十载,深受业界推崇。华大电自在其带领下,在电气类专业教学设备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华大电自的离职解聘人员成立了湖北某公司,以与吴希再姓名相近似的名称“希在”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申请了一系列相关商标,涉嫌攫取华大电自的商业机会,由此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年4月,中伦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全面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收集梳理证据,在向国家商标局提起相关商标的无效申请后,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包括案涉商标的移转请求。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希在”是原告创始人吴希再先生设置的微信名,原告华大电自对吴希再的姓名及微信名“希在”是否享有商品化权益以及被告湖北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希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吴希再在电气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具有经济价值。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是财产权益,不同于姓名权是人身权,可以授权转让。吴希再使用“希在”“吴希在”作为其微信名,经过持续使用,“希在”“吴希在”与吴希再已建立稳定联系。原告根据《授权书》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以原告创始人吴希再的微信名“希在”登记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湖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吴希再的姓名不具有商业利益,一审原被告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
针对被告该上诉主张,中伦律师在二审阶段提出若干新证据,并结合证据强调,华大电自的创始人吴希再在行业内具有巨大影响力,其姓名具有极高的商业使用价值。华大电自获得吴希再姓名的商业独占使用权益的明确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湖北某公司与华大电自属于同行业竞争者,擅自使用华大电自创始人吴希再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微信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得益于充分有效的答辩,在二审过程中,湖北某公司与华大电自达成和解,同意变更企业名称,承诺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再含有“希在”“希再”或其他近似字样,并将名下有效及申请中的与“希在”“希再”“XIZAI”相同或近似商标全部无偿转让给华大电自,且承诺不再申请包含“希在”“希再”“XIZAI”或其他近似的商标。至此,这件与自然人姓名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自然人的姓名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的姓名越来越多地用于各项商业活动中。消费者会基于对自然人个人良好信誉的信赖而产生对特定商品的关注,因而某一自然人姓名的商业独占使用权将成为企业积累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也衍生出多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与自然人关联的公司能否以自身名义就不合理使用自然人姓名的市场竞争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以及如何裁判类似案件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问题。一审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指出:“自然人在相关行业内的知名度可以作为判断其姓名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的依据。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是财产权益,不同于姓名权是人身权,可以通过授权转让”。法院上述裁判认定对处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姓名商品化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首创意义。虽然,本案二审调解结案,导致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但通过该调解书,在确认一审判项中被告企业改名的基础上,在未经商标无效行政程序和商标权属争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将被告擅自注册的相关商标一并移转给原告,大大节约了权利人的讼累和稀缺的司法资源,为未来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判例。此案的高效解决,对于擅自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的姓名作为企业名称或将其注册为商标,意图“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一条成功的维权路径。
中伦合伙人何丹,律师陈露、张琦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