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医药反腐系列:执法关注点之“讲课费”、“赞助”与“套现”
2023医药反腐系列:执法关注点之“讲课费”、“赞助”与“套现”
摘要
2023年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正在开展,此次医药反腐执法参与部门众多,覆盖领域全面。对于医药企业而言,本次反腐行动重点针对各种新型、隐蔽的商业贿赂问题,讲课费、会议赞助、套现成为监管重点。
笔者基于多年深耕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的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结合对行业的深入理解、对法律的透彻分析以及对监管态势的及时跟进,特推出系列文章,结合本次医药反腐行动重点关切问题,深入解读讲课费、会议赞助、套现等执法关注点。
一、2023反腐执法关注点之“讲课费”
学术会议是医药企业与医务人员交往的核心活动类型,讲课费是企业与医务人员之间最主要的费用往来类型。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具有提升行业认知和医疗医学水平的内在作用,并不被监管所禁止,在此次执法活动中,卫健委也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因此,邀请医生提供讲课服务,向医生支付讲课费用本身并不被法律严格禁止。但是,讲课费形式上是直接支付至医生的现金,敏感度最高,在反腐执法中始终被高度关注。
(一)商业贿赂的法定构成要件
1.《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确立商业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利用“财物”交换受贿主体对交易的决策或影响权力,以达到谋取竞争优势之目的,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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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管理法》
药品领域的商业贿赂依据还包括《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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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设立的医药企业与医生之间的往来合规标准更加严苛,《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在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进行解释时,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增加了“影响其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主观目的。综合两条款,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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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药品管理法》在医药企业向医生行贿的认定构成要件上是基本一致的。
(二)“讲课费”与商业贿赂的“一线之隔”
医生因具备处方权,对于药品购销交易具有影响力。既往执法中,监管往往将医生视作“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或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医生的身份属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受贿主体在实务中没有认定障碍。
认定讲课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关键最终落在“主观目的”要件。“主观目的”即当事人动机,监管部门并非完全依赖于书面文件进行判断,自由裁量空间大,标准模糊,医药企业往往难以把握。
正因为如此,在目前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选择“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医生不得接受医药企业支付的讲课费等费用。在本次执法活动之前,军队医院已经执行该标准。医疗机构的规定是对医生的职业规范,并非是对该行为是否构成贿赂的认定,医药企业向该等医院的医生支付劳务报酬是否构成贿赂,仍然需要回归商业贿赂构成要件逐一判断。
(三)讲课费真实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合规标准
通常认为,如果讲课费是就医生为真实、必要医学交流活动所付出劳务的报酬,则支付讲课费的目的是正当的,有别于“影响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或者“谋取竞争优势”,我们通常将讲课费的合规标准归纳为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三项。
既往监管部门执法活动更加关注讲课费的真实性,但近来执法活动以及当前执法活动则愈发关注其必要性、合理性。
1. 真实性
真实性一向是讲课费最为关键的合规标准。医药企业能否证实每一笔讲课费支出均以真实学术会议和讲课劳务为基础,是判断医药企业的“真实性”合规要求是否完善的标准。
从证明力的角度,来自第三方的证据材料、网络留痕记录、照片与视频资料、签到表等证据材料更具有证明力,企业单方制作的会议资料证明力相对弱一些,企业对于讲课费支出的支持性文件材料要求,应更加注意留存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材料。
2. 必要性
“必要性”标准要求学术活动具有“学术交流”的价值和意义。如学术活动丧失学术价值,开办学术活动并支付费用的动机即脱离了“学术目的”。
“必要性”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且较难划定统一标准,尤其对于单次活动,判断是否具备必要性比较困难。但如果将医药企业一段时间内的学术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则有可能通过学术活动的费用比例、内容受众、频次等的关联性,对“必要性”即可能作出概括分析。
我们初步整理,以下情形有可能被认定学术活动不具有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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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理性
“合理性”主要是指支付价格是否与医生的劳务付出相匹配,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
医药企业通常会参照市场行情和企业自身情况,建立内部讲课费支付标准,一般可以做到将单次讲课费控制在适当合理的区间。但可能忽略设置讲课费的时长标准以及讲者的资历标准等,该等标准同样影响讲课费的合理性判断,企业需要更加综合、全面考虑。
二、2023反腐执法之“赞助学术会议”
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也是此次医药反腐执法的关注重点之一,具体关注点包括赞助行业组织学术会议和赞助医生参与学术会议两类。
(一)赞助行业组织学术会议
1. 既往执法与探讨
医药企业赞助行业组织开展学术会议并非医药行业高风险活动,据我们观察,执法实践中,将医药企业对行业组织的赞助费用认定为商业贿赂并不常见。不过,赞助行业组织学术会议的合规性既往也曾受到监管关注。
2014年,国家审计署针对中华医学会进行审计,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3年,中华医学会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该次调查以中华医学会的自行整改告终,监管机构未进一步就学会接受企业赞助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2015年,《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捐赠管理办法》”)发布,针对包括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的制定具体规则。该规定出台之后,医药行业广泛探讨,医药企业以取得冠名、展台、卫星会、参会名额等商业权益而进行的赞助是否属于“捐赠”、是否适用《捐赠管理办法》。目前行业主流观点认为,“赞助”是具有商业对价的行为,而“捐赠”是无偿行为,赞助不应适用《捐赠管理办法》。
2019年,云南省医学会发布《关于不再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药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提供会议及培训费用的通知》再次将行业组织能否接受医药企业赞助的问题拉回行业视野,不过这一做法并未获得普及。至今,监管机构并未就医药企业“赞助”行业组织的行为明确具体执法意见。
2. 2023反腐执法的执法要点
《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3纠风工作要点》”)将企业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往来列为执法重点之一,尤其关注行业组织“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
(1)卫星会的合规性遭受质疑
《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1]针对行业组织收取企业赞助费进行相应审计调查,剑指卫星会,调查发现:“广东省医学会收受329家医药企业赞助费 5205.62万元,用于指定医生为企业产品宣传(行业统称为‘卫星会’)。”
对比2023年针对广东省医学会的审计调查意见与2014年针对中华医学会的审计意见不难发现,审计对于学会等非营利组织收取企业费用协助企业开展产品宣传推广的合规性持负面评价意见,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2)行业组织定向捐赠、违规发放讲课费责任可能穿透至企业
《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在审计过程中还发现医学会存在向医生定向捐赠、违规发放讲课费等问题,并认为这是行业组织“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的依据,意指,企业是真正的利益输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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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管对赞助行业组织学术活动的态度
国家卫健委于2023年8月15日发布《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肯定了行业组织接受企业赞助开展学术活动的合规性,将违规行为限制为“将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未进一步就企业通过赞助获得宣传推广产品的权益(如卫星会)的合规性作出评价。
行业组织接受商业赞助是行业普遍做法,并非一朝一夕形成,也并非个别行业组织或企业的特定行为,就该等行为是否合规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行业的业务形态。
(二)赞助医生参与学术活动
赞助医生参与学术活动是指为医生参加由医药企业自行组织的或者由行业组织、医疗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的学术活动负担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并不向医生支付,但由于医药企业负担了原本应由医生负担的各项支出,在执法实践中,也被认为是输送利益的一种形式。
1. 既往执法与探讨
既往赞助医生参与学术活动合规性的典型执法案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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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因“真实赞助费用被认定为利益输送”而备受瞩目。本案中,相关费用被认定为违法的重要依据即赞助费用与销量挂钩。
此外,与医药企业赞助行业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可获得商业对价不同,医药企业赞助医生参与学术活动是无偿的,本质上应属于“捐赠”行为。《捐赠管理办法》严禁医生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企业直接赞助医生会因违背《捐赠管理办法》而受到质疑。
2. 2023医药反腐执法的执法要点
《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发现,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求国内经销商按照年销售额的2%为医生支付住宿、接送、机票等费用。同时,该审计报告将注册费单独列出,作为医护人员违规接受医药企业利益输送的典型利益类型。
如前文所述,诸多医疗机构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医生接受赞助问题,深圳某三甲医院即要求参会员工不得接受由厂家、公司医药(械)代表支付的住宿、餐饮、交通费。
3. 赞助医生参与学术活动的合规要点
医生参与学术活动、学习或交流医学知识是行业需求,仅依赖财政支持或医生个人支付费用参与学术交流活动难度较大。实际上,学术交流活动难以离开医药企业的支持,而医药企业也需要适当的机会与医生之间开展交流互动,此类活动显然并不都是行贿的“幌子”,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企业赞助并不恰当。
赞助医生参与学术活动的合规标准主要在于防范医药企业以赞助之名变相行贿,其基本合规要素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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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反腐执法之“套现”与穿透责任
“套现”行为被监管关注已久。“套现”是手段,“套现”之后的款项使用才是目的,由于套现之后款项往往流转多次,利用套现款项行贿往往不能直接认定为医药企业(被套现企业)的行为。近年来,监管机关对套现行为的查处,往往按照虚开发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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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署的审计调查对于认定穿透责任有所助益
审计署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了药企销售费用的流向:将款项自医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套出,进而向个人账户支付,直至最终流向被公关对象,可以形成完整的资金链条。而且,审计调查更加注重整体情况,更容易汇总出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支出模式。
《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以服务费、咨询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向第三方商务推广公司支付费用,用于药品公关、推广:
1. 2018年12月至2023年6月,某药品生产企业指派A公司以“集群注册”方式在同一地址注册成立962家会议服务公司,公司账户均由A公司代为管理,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指令用于资金的划转、分配。2021年至2023年5月,药品生产企业以支付学术会议费、医学服务费等名义将16.75亿元转入上述会议服务公司,A公司按其要求将资金进一步分解后转入特定人员账户用于支付各区域医院公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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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至2023年3月,某制药厂累计向2953家商务推广公司支付服务、咨询等费用30.82亿元,其中向8家由制药厂员工开设的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1240.01万元,资金到账后被转入相关员工个人账户用于药品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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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上述业务模式基础上,进一步调查个人账户款项流向,构建费用自医药企业至被公关对象的完整资金链条,监管机关再进一步深入调查,很可能将费用责任一直穿透至医药企业。
(二)穿透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穿透责任”是指企业对于由他人实际开展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一般构成要件包括“明确指示”或“明知且默认”。“明确指示”的判定依据较容易明确,但“明知且默认”则较难判断。据了解,通常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系“明知且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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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违法时医药企业的责任
如果员工涉嫌商业贿赂,医药企业因此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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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推定为医药企业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医药企业反证推翻的权利,但实务中反证推翻的标准较高。企业反证推翻需至少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企业有内部合规规则;第二,企业采取了有效监管措施。医药企业往往重视内部合规规则,但可能会忽略监管措施的重要性,监管措施缺位,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反证推翻”。
小结
本文结合2023年医药反腐执法行动,对医药企业普遍关注的“讲课费”“赞助学术会议”“套现”展开执法要点解读与合规标准探讨。在后续文章中,我们还会相继介绍医药反腐所涉及的审计、行政调查、刑事调查、监察等程序,以期全面解析本次医药反腐的执法要点与执法程序,协助企业做好应对准备。
[注]
[1] 网络流传版本,暂未获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