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根据内地监管新规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及其对H股公司的影响
香港联交所根据内地监管新规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及其对H股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背景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境外上市监管新规”),上述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监管新规施行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同时废止。这意味着内资股和 H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一些为了反映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所载条文而订立的规定已再无必要。
2023年2月24日,为与中国内地监管规则进行衔接,联交所就《上市规则》之建议修订发表咨询文件,主要针对《上市规则》中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即第19A章及附录十三D部作出建议修订。
2023年7月21日,联交所刊发《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据此,联交所对《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咨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
2023年8月1日,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生效。
二、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以下载列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供参考。需要提醒中国发行人的是,即使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的修订现已生效,中国发行人仍需要遵守其现有章程中有关类别股东大会及其他原本根据《必备条款》制订的规定,直到修改公司章程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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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建议
综上可见,经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对中国上市申请人(“中国申请人”)及中国发行人的有关要求。出于实操角度,我们建议中国发行人、中国申请人以及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运营在中国内地的上市申请人适时采取以下措施以满足境外上市监管新规和修订生效后《上市规则》的要求。
1. 正在上市申请过程中的中国申请人或计划于联交所上市的中国申请人
对于中国申请人,除在上市后需要采取上述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措施外,还需注意以下内容:
(1)过渡期安排:
(a) 在境外上市监管新规生效后以及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生效前,对于部分已经按照境外上市监管新规修改章程的公司,由于新《上市规则》的生效,这类申请人便无须再向联交所申请有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豁免。如已申请豁免,可向联交所申请撤回豁免并且修订招股书相关章节。
(b) 对于按照原《上市规则》申报的中国申请人,在新《上市规则》生效后需检查招股说明书草稿及上市申请文件中对原《上市规则》已被废止条文引用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订工作。
(2)备案通知书:中国申请人或主要业务运营在中国内地的上市申请人,须就其上市申请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联交所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其完成境内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3)上市文件:中国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不再需要披露中国内地与香港法律法规的重大差异。
2. 已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
(1)过渡期安排:如上文所述,修订生效后的《上市规则》不会导致目前已上市中国发行人的现行章程中的相关条文自动无效(比如关于类别股东大会的条款)。这意味着现有章程中有关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仍然有效,并对已上市的中国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如果计划修改以删除类别股东大会规定,仍应依章程于各自召开的内资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取得内资股股东及H股股东对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批准。
(2)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根据修订生效后的《上市规则》,中国发行人未来发行新股或进行回购,仅须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即可,无须召开类别股东大会。但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仍要求上市公司以特别决议案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建议适时咨询境内律师以确保符合境内法规的要求。
(3)权益披露规则:尽管《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现已废除,且《上市规则》已删除有关内资股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要求,但根据目前的权益披露规则,内资股和H股仍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因此,对中国发行人而言,持有内资股或H股5%或以上权益的人士(而非总股本中持有5%或以上权益的人士),须披露其在该类别股中所持有的权益及淡仓的情况。
(4)董监高合约:检查目前公司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合约,对于其中涉及原先《上市规则》中要求的承诺及仲裁条款,可考虑修改(如目前合约的条款已符合公司的商业考量,也可不作修改)。
(5)展示和备查文件:检查目前公司的展示和备查文件,对于新《上市规则》不再要求的,此后无需再上传或更新,或不再需要备置于香港。
3. 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运营在中国内地的上市申请人
本次修订主要适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申请人和中国发行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运营在中国内地的上市申请人,如一般红筹架构中的开曼上市申请人,其虽然无需适用大部分本次《上市规则》的修订,但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新规和修订生效后的《上市规则》,此类上市申请人同样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联交所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其已完成境内备案程序的通知书副本。
四、结语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旨在回应中国内地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使其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与适用于其他海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对中国申请人及中国发行人的有关要求,也增加了发行人在发行股份和股份计划上的灵活性。同时,经修订《上市规则》的生效也对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赴港上市及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企业应尽早联系专业团队进行咨询,助力全球资本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