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矿产资源收购监管审批概览
津巴布韦矿产资源收购监管审批概览
津巴布韦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已探明矿种约40余种,其中钻石、铂金、黄金、铬、镍、铜、铁、锂、煤炭、石棉等矿种是津巴布韦优势资源。近些年,由于能源转型浪潮的兴起,津巴布韦的锂矿资源受到持续和广泛的关注。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津巴布韦(2022年版)》的估算,津巴布韦锂矿资源储量超1亿吨。众多中资企业已经或拟在津巴布韦开展投资,收购津巴布韦的锂矿资源。
在津巴布韦境内收购矿产资源,可收购的标的类型多样:在开发阶段上,既包括还未进行实质性勘探工作的初期矿权,也包括已经在产多年的矿山;在矿权种类上,包括多种法律形式的矿权,例如独家勘探权(Exclusive Prospecting Orders,“EPO”)、矿权声明(Mining Claim)、矿权租约(Mining Lease)等。无论收购何种类型的标的,交易可能触发的津巴布韦政府审批程序都是交易双方应予以高度关注的重点。
我们曾代表众多中资企业赴津巴布韦收购矿产资源,其中不乏业内知名的大型锂矿收购。同时,我们也协助了众多中国企业在津巴布韦当地收购较为初期的矿权,例如EPO形式的独家勘探权等,各种类型的收购达到数十起之多。在此经验基础上,我们对于在津巴布韦进行矿产资源收购所需考虑和关注的当地政府审批程序概括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矿业部门审批
和其他国家一样,津巴布韦政府对矿产资源也有着严格的监管和限制。在津巴布韦进行矿产资源的收购,无论是直接收购矿权,还是通过收购持有矿权的公司股权的方式从而间接收购矿权,均需要取得津巴布韦矿业部门的批准。 该种批准一般由卖方在交易协议签署后一定时间内向津巴布韦矿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需要包括买方名称、对价等交易的详细信息。津巴布韦矿业部门在审核该种申请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矿权是否存在可能被没收的情况,标的矿权是否存在尚未缴纳的税费、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款项等。如果矿权可能被没收、存在未缴纳款项,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则津巴布韦矿业部门不会对该矿权转让予以批准。 津巴布韦矿产资源的主管机构/人员包括多个部门/人员,有不同的分工,包括矿业和采矿发展部长(Minister of Mines and Mining Development)、采矿事务委员会(Mining Affairs Board)以及各省级矿业专员(Mining Commissioner)等。前述矿权转让的批准应向拥有特定权限的矿业主管机构/人员进行申请。
二、外汇管制机构的审批
在津巴布韦进行矿产资源收购,有一项较为特殊的政府审批手续,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外汇管制机构的审批。根据津巴布韦外汇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拟购买津巴布韦境内资产或者津巴布韦公司的股份,则应取得外汇管制机构的许可,否则该资产/股份的买卖无法被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 除购买津巴布韦境内资产/股份这一行为会触发前述外汇管制许可以外,如果外国投资者购买津巴布韦公司股份所支付的对价包含对卖方提供给标的公司的外币股东贷款的承接,或者外国投资者拟对标的公司提供新的股东贷款,则投资者亦需要就该种外币股东贷款的承接和新贷款的提供取得外汇管制机构的审批。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通过津巴布韦的商业银行向津巴布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Zimbabwe,以下简称“RBZ”)申请外汇管制许可。但实践中,RBZ的审批时限周期较长,可能会导致交易的交割时间表有较长时间的延迟。为了避免这种延迟,尽快进行交易交割,一些情况下,亦可以通过从津巴布韦投资与发展局(Zimbabwe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Agency,以下简称“ZIDA”)获得特定许可的方式,间接取得外汇批准。 作为投资一站式许可机构,ZIDA的审批权限涵盖了外汇审批,且ZIDA的程序一般比RBZ更为快捷。但需要注意的是,以ZIDA许可覆盖外汇管制审批的情况,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并非所有的交易都能够以ZIDA的许可来覆盖RBZ的外汇管制批准。具体能否进行该种操作,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并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给出建议和方案,力争协助尽快推进项目,降低外汇管制审批对项目时间表的影响。
三、反垄断审查
中国企业投资津巴布韦矿产资源时,需要考虑的另外一项政府审批手续,即为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 无论在哪一东道国进行投资,相关法域的反垄断审查都是中国企业进行投资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政府审批手续之一。需要考虑的“相关法域”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投资者本国和投资东道国,亦包括投资者、交易对手方及/或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所涉及的法域。 在中国企业投资津巴布韦矿产资源的交易中,作为投资东道国,津巴布韦亦设有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津巴布韦竞争委员会。在津巴布韦进行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例如收购资产、股份、新设合营企业等行为,甚至是进行小股比投资亦有可能构成),如触发其规定的门槛,均需要报津巴布韦竞争委员会进行审批。在取得其批准前,交易不得交割。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中资企业在津巴布韦进行矿产资源投资时,很容易忽略反垄断审查这项政府审批手续。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般是由于,首先,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矿产资源,尤其是待开发的矿山、初期阶段的探矿权,很少会触发中国境内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因为交易对手方或标的公司/资产作为另一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很少会达到4亿元人民币的申报门槛(且后续随着相关标准的修订,申报门槛还可能会进一步提高)。这种情况极易给投资者造成一种“交易体量较小,不足以达到反垄断审查标准”的错觉,从而忽略了在其他司法辖区触发反垄断审查的可能性。其次,津巴布韦作为一个法制并不健全的非洲发展中国家,很多投资者可能会认为其并不设有反垄断审查制度。但实际上,津巴布韦不仅有反垄断审查制度和审查机构,其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还有着较低的规定,主要是看交易双方在津巴布韦的合并年收入或者合并总资产的金额,因此如果中国企业投资在产矿山,或者投资者/卖方在津巴布韦当地已经有实质性的业务开展,则交易极易触发津巴布韦竞争委员会的审批程序。一旦上述审批程序触发,在取得津巴布韦竞争委员会的批准前,交易不得交割。
四、结语
以上并不是对中资企业在津巴布韦投资矿产资源所涉及的监管手续的穷尽式列举。在津巴布韦进行矿产资源投资,视交易的具体结构,还有可能涉及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的手续,例如股份购买交易中需要通知津巴布韦公司注册处以及津巴布韦税务局关于公司实益所有人及控制权的变更;如买方直接购买矿权,需要在当地有公司实体,新设公司需要取得ZIDA的投资许可证等。本文列出的三个方面仅是对于当地政府监管手续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或者易被忽视的环节进行的重点提示。 中资企业投资津巴布韦的矿产资源交易,具体会触发哪些当地政府审批手续,还需要项目律师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触发了相应手续,但交易各方在申报或取得批准之前就进行了交割,则可能对交易及/或交易主体产生不利影响,轻则对于日后的运营造成障碍(例如罚款),重则撤销交易,甚至有企业及/或企业负责人可能因此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建议中资企业在津巴布韦进行矿产资源投资时,尤其是在当下的卖方市场中,应该和熟悉津巴布韦当地法律政策和实践操作的外部顾问团队充分沟通项目情况、己方需求、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以便外部顾问团队能够对交易可能触发的监管手续以及手续办理进度做出准确预估和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