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之法(三)——从近期实践看企业算法合规策略
算法之法(三)——从近期实践看企业算法合规策略
引言
自《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规定》”)于202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备案系统的上线、备案清单以及司法案例的发布,为企业算法合规提供了丰富的实务指引。本文拟结合近期案例实践,整理归纳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算法相关案例中的关注点,供企业制订算法合规策略参考。
一、算法备案近期动态
《算法推荐规定》开启了算法备案管理制度。笔者也曾在《算法之法(二)——精解算法备案管理》[1]一文中详细介绍了《算法推荐规定》、算法监管思路、算法备案管理制度和备案流程。此后,与算法相关的新规陆续发布;截止2023年6月,已有超过300项算法完成了备案。
(一)法规更新
2022年11月25日,网信办、工信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深度合成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适用算法备案管理[2]。
2023年7月13日,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AIGC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AIGC暂行办法》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算法、生成内容等多方面对AIGC作了规制,也明确了AIGC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根据《AIGC暂行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也适用算法备案管理[3]。
(二)备案实务
2022年3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官方网址为https://beian.cac.gov.cn。备案主体可通过官网填报备案信息、查看备案状态,普通用户也可通过官网查询备案信息。[4]
(三)备案数量
2022年8月,网信办发布首张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首批通过备案的算法共30项。
截至2023年4月,网信办已经发布4张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通过备案的算法合计2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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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网信办发布了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深度合成清单”),首批通过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共计有41项。
(四)备案主体
1. 大厂参与
网信办公示的5张备案清单显示,各互联网大厂均有多项算法通过备案。以深度合成备案清单为例,26家备案主体中,科大讯飞、阿里巴巴、百度、美团等互联网公司都在其列。
2. 深度合成服务备案主体角色
根据《深度合成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备案填报指南(2022 年12 月)》的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深度服务技术支持者均有算法备案义务。根据深度合成清单,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为备案主力,41项备案中有33项备案主体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仅有8项为深度服务技术支持者。
(五)备案类型
依据《算法推荐规定》第二条第二款[6]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分类,备案系统的备案类型相应分为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和调度决策类。其中,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深度服务技术支持者在申请算法备案时,应当选择“生成合成类(深度合成)”。
通过备案的4批262项算法中(不包括深度合成算法备案清单中的算法),个性化推荐类算法数量最多,达到136项,占比过半;调度决策类算法数量最少,仅有7项,占比不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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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案应用产品类型
备案的应用产品类型包括三类:APP、网站、小程序。同一算法的不同产品(例如:百度搜索(网站)、百度(APP)、百度贴吧(APP)等),或者同一产品的不同端(例如:去哪儿旅行订酒店机票火车票门票(小程序)、去哪儿旅行(APP)、去哪儿旅行(网站))均在同一项算法下备案。因此,在统计层面,产品类型的总数超过所有备案算法总数。
在已公布的4张备案清单中(不包括深度合成算法备案清单中算法),APP最多,达到256项;网站有54项;小程序有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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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算法相关司法案例
随着算法在各类产品和服务中的广泛应用,争议和纠纷也随之涌现。杭州中院公布了一批数据和算法相关的典型案例,值得企业在算法合规策略中参考和借鉴。
(一)通过平台算法自动化决策处罚用户案例[9]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许某某与杭州A软件服务公司(“杭州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系首例对网络平台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制和探索的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6日,许某某在杭州A公司运营的网站申请注册账户,开展推广活动。2019年12月6日,A公司认定该账户“流量异常”,冻结该账户内11月份确认收货的佣金177431.96元。A公司认定“流量异常”的依据为A公司平台大数据分析。许某某向平台申诉不成功后,诉至法院请求解冻账户资金。
法院认为,针对平台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司法审查,既应当对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进行司法审查,还应当对大数据的逻辑演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判定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约性。法院还认为:“大数据分析是遏制扰乱网络交易秩序的有效手段。……而平台对海量的交易进行高密度的排查,只能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判断,除此以外,平台很难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有效排查。”[10]
在经过司法审查确认大数据分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性后,法院驳回了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案例[11]
赵某某与浙江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系首例消费者状告电商平台提供智能检索服务违约案。
该案中,原告赵某某欲通过浙江B网络公司(“B公司”)的电商平台购买国美牌冰箱,其用“国美冰箱”在该平台网页及APP上进行检索,几次检索结果的综合排名前十位中,均未将国美牌冰箱列入检索结果的前列。赵某某另提供以“奥克斯冰箱”“西门子冰箱”等为关键词在涉案平台进行商品检索,综合排名前十的商品除广告位外均为相应品牌冰箱。该平台网页在检索结果旁有“搜索结果满意度调查”入口,可以对搜索结果的总体满意度、单项满意度等提出看法。赵某认为,浙江某网络公司利用平台竞争优势,对特定商家或者特定品牌产品设置了算法歧视,导致其无法检索到想要的产品,因而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检索服务,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在审查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算法是否公平时应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等因素,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以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同时,既要考虑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12]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算法推荐服务帮助侵权案例[13]
在北京J公司(“J公司”)与广州L网络公司(“L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算法推荐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给出了其观点。
该案中,J公司系某知名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被授权人。L公司用户未经J公司许可,上传了涉案作品的音频文件。L公司在其网站的“推荐页面”中设置了“热门电影原声系列”“热门电影抢先听”系列,点击“推荐”按钮可进入“听电影丨热门电影原声系列”播放及下载相关作品,在L公司平台显示的名称与涉案作品名称一致。L公司称推荐行为系平台自带的算法推荐所致。
法院认为,L公司的上述算法推荐行为,实际上是向用户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一定程度上存在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的风险,同时也为其自身获得了更多的流量和市场竞争优势等利益,其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14]
由于L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且在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未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二审法院驳回L公司上诉请求。
三、合规要点与企业策略
结合法规规定、算法备案和司法实践,对企业在算法备案中的合规要点整理如下。
(一)算法透明
1. 合规与技术秘密的权衡
首先,算法透明是法定要求。《算法推荐规定》第四条要求提供算法推荐服务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第十六条则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备案实践中,备案的算法需公示算法机制机理,包括算法基本原理、算法允许机制、算法应用场景、算法目的意图等。从262项备案算法的公示内容来看,部分公司在公示内容中描述采用了大量晦涩难懂的专业技术用语,或者表述模糊不清,并不能使一般用户了解算法机制机理。
算法备案意味着算法机制机理在一定程度上公开透明。而对企业而言,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算法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甚至可能涉及一定的技术秘密。
2. 法律责任的判定
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法院需要对某一算法机制机理开展司法审查时,企业在备案系统主动申请公示的内容也成为法院审查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
因此,在备案时需慎重填报公示内容,以免误导司法审查,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算法安全
《算法推荐规定》第七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算法备案要求填报人员按照模板内容填写并上传《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基本情况》以及《算法安全自评估报告》。前者要求描述备案主体建立算法安全专职机构和建设算法安全管理制度;其中,算法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算法安全自评估制度建设、算法安全监测制度建设、算法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建设、算法违法违规处置制度建设和其他制度。后者则要求详细介绍算法情况并描述评估算法风险,包括算法滥用风险、算法被恶意利用风险、算法漏洞风险、违法和不良信息生成风险、违法和不良信息存储风险、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扩散风险、数据和用户信息泄露风险,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风险。
从备案系统公布的模板来看,对于算法安全管理制度和算法风险自评估的披露要求是深入而全面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及算法的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三)合理注意义务
《算法推荐规定》《深度合成规定》和《AIGC暂行办法》均对算法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规范、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保护(例如: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防沉迷等)、知识产权保护、调度服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司法实践中的多个案例也说明,如果算法本身是合规的,且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算法服务提供者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结语
算法应用毫无疑问大幅提高了生产力和生产效率,但在实践中也会带来很多新问题和新风险。算法服务提供者需要兼顾算法推荐服务合规要求和保护企业自身权益、防范风险。在算法设计和备案材料准备过程中,引入专业律师予以合规指导和开展合规评估,不失为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注]
[1] https://mp.weixin.qq.com/s/nxDULgjvtdTNMBj8ZQLiFg
[2]《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3]《AIGC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4] http://www.cac.gov.cn/2022-02/25/c_164739566688902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8月31日。
[5] 图表根据网信办公布数据制作。
[6]《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7] 图表根据网信办公布数据制作。
[8] 图表根据网信办公布数据制作。
[9]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3081号
[10] 引自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3081号判决书
[11]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2295号
[12]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1/id/648291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9月1日
[13] (2021)京73民终4293号
[14] 引自(2021)京73民终429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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