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问答:印度篇(上)
海外投资问答:印度篇(上)
本投资问答由笔者与印度本地律所的讨论总结而成,旨在为中国投资者投资或收购印度公司提供基本指引。
一、总体环境
问题1:印度对于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有什么限制吗?这些限制是特定于某些行业的吗?
在过去20年里,中国以直接投资形式流入印度的投资额约为24.6亿美元。[1]然而在过去几年里,针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印度的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在评价印度政府、主要政党和人民对中国在印度投资的总体态度之前,我们应当先从一个外国投资者的角度来审视印度对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监管情况。 “3号通告”(Press Note No. 3)制度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印度政府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了“3号通告”(“通告”),宣布修订印度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FDI政策》”),作为保护主义遏制机会主义收购/兼并印度公司的措施。根据该通告,任何来自与印度存在陆地接壤的国家(“边境国”)或其企业的投资必须得到内政部(the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的批准。通告仅针对外国直接投资,而不适用于通过外国投资组合对上市公司证券进行的投资。[2]鉴于在地理上中印土地接壤,中国也是适用通告的国家之一。其他适用通告的国家或地区有香港、澳门、阿富汗、孟加拉国、巴基斯坦、不丹、缅甸和尼泊尔。 通告要求,来自边境国的投资者在对印度进行任何的外国直接投资之前,必须先从印度内政部获得批准。通告要求的内政部批准也同样适用于中国投资者的间接外国投资,包括以收购印度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的投资,也包括中国投资者的“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FDI政策》《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NDI规则》”)或通告都未对“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一词进行定义,然而在迄今为止的常规实践中,根据授权交易商银行所要求的承诺,“实益所有人”的定义借鉴了《公司(重要实益所有人)规则(2018)》条款(与《公司法(2013)》(“CA 2013”)一并解读),或是《防洗钱(记录留存)规则(2015)》(“PMLA”)的条款。二者都将其规定为持有被投资实体10%的股权/表决权的主体,以及将能够直接或间接对被投资实体的决策或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控制(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其他实体或个人联合)作为测试标准。授权交易商银行通常会要求外国投资者做出必要的承诺,以确认其遵守《NDI规则》,并确认根据CA 2013或PMLA的定义该外国投资者的实益所有人不是边境国的居民或公民。他们还要求外国投资者承诺,边境国的居民或公民不会在外国投资者实体中累计持有超过上述“实益所有人”定义中规定的实际权益上限。 审批时间表 在目前的制度下,获得特定行业批准的时间一般预估为8至12周,但目前尚未出现依据上述通告获得的批准。据了解,在电信、基础设施等受限制的行业中,内政部向现有投资者发出了少数批准以促进资本流入,但依据通告中新引入的限制而提出的申请仍在等待获批,其中也包括想要投入更多资金的现有投资者。业内人士相信,在2022年的头几个月里[3],印度政府曾考虑对涉及边境国的审批采用快速通道程序以减少审批时间,然而截止成文前该决定尚未被公布。 虽然对该类批准的态度大致是不分行业的,但根据目前发布的批准文件,我们倾向于认为内政部似乎只考虑批准那些有利于整体公共利益的投资。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印度政府对任何可能使得投资于该行业的中国企业获得大规模消费者数据的行业都很关注,这种态度在印度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大量中国的应用程序在印度境内使用后被进一步印证。自2020年6月以来,印度政府已经以安全为由禁止了近224个中国的应用程序。[4]
问题2:根据以往经验,中国投资者对哪些行业特别感兴趣?有哪些新兴领域也能吸引中国投资者?
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投资者广泛关注电子商务、能源、娱乐(包括许多用户生成的内容部分)、金融、技术(特别是电信)、金属、房地产(就允许的活动而言,如城镇发展、住宅/商业用地建设、道路或桥梁)、交通等领域,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农业、卫生和旅游行业的某些投资,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总额接近148.5亿美元[5]。自2021年以来,一些新兴行业在印度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并且得到了稳定增长的外国投资,其中包括软件即服务(SaSS)、电动汽车、保险技术、嵌入式贷款、农业技术和金融科技。[6]这些新兴行业在未来也可能成为对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内的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投资领域。
问题3:印度当地业主通常更倾向于招标或拍卖,还是与潜在投资者进行私下商谈?他们对于中国投资者有什么特别的期望吗?
通常情况下,对在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会通过招标或拍卖程序。《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实质性收购股份和兼并)条例(2011)》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收购此类印度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表决权和控制权。据此,任何单独或与一致行动人一起收购上市公众公司25%或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人,都必须再公开要约收购该公司26%的股份。此外,对印度上市公众公司的任何投资都受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的密切监控和监管。 然而,任何涉及风险投资人或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的讨论,通常都是通过投资者和这些潜在的非上市公司发起人之间的私下讨论来实现的。 除了希望中国投资者能够遵守投资相关的政府法规/法律/指导方针外,潜在买家/公司对中国投资者一般对没有特别的期望。
问题4:是否存在政府征用的风险?如果政府征用或征收外国投资者持有的土地或其他资产,将如何赔偿(如有)?
在印度,还没有发生过政府通过征收的方式对外国实体或外国投资者持有的土地或其他资产进行征用的情况。在《FDI政策》和《NDI规则》禁止投资房地产业务之前,外国投资者在印度为收购土地和不动产所做的投资也是不受限制的。因此,这种收购的资产也会继续由相关外国实体持有,印度政府最近也没有要征用任何土地的迹象。
问题5:如果中国投资者被列入美国商务部下属工业和安全局的实体清单,受到美国的出口管制,是否会影响其在印度的投资能力?
据我们了解,已经有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仍继续在印度投资的先例,例如某中国科技公司在2019年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后,继续在印度的技术领域进行投资。[7]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设立在美国的股东和实体(包括印度公司的控股或子公司)可能需要遵守适用于他们的实体清单法律。
二、合规性
问题1:印度是否有外国投资审批制度?如果有,且假设该投资没有实质性的国家安全风险,那么获得外国投资批准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表是什么?收购目标公司少数股权,和收购其多数或全部股权之间是否有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在印度的外国投资并不完全受制于审批制度。在印度,任何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批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一)根据上述通告对来自边境国的投资(包括这些边境国的实益所有人的间接投资)发出的批准,以及(二)根据上述行业制度对特定行业投资发出的批准。任何没有被行业制度明确涵盖的行业,都有资格按照100%自动路径(automatic route)进行投资,这些行业相应地也不需要按照部门制度进行任何批准。然而,通告仍将适用于该类投资。 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批准机制以及某些《FDI政策》和《NDI规则》所规定的附随条件和报告义务,也将适用于由外资拥有和控制的印度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LLP)对任何其他印度实体的投资。[8]根据《FDI政策》以及《NDI规则》,此类投资被列为下游投资(downstream investments)。 此外,根据2019年的《NDI规则》,外国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有一定的报告义务,需要向印度储备银行(the Reserve Bank of India)提交相关表格,以报告相关投资。具体的提交内容取决于投资的性质,如公司证券的一级投资、二级投资或外资拥有和控制实体的间接外国投资需要提交Form FC-GPR(用于一级投资)、Form FC-TRS(用于二级投资)或Form DI(用于下游投资)等。 正如我们上文所述,收购目标公司的少数股权或收购多数股权之间的区别通常在于投资需经审批还是通过自动路径进行。特定行业的批准还要求目标公司遵守某些特定行业的法律和条件,如相关行业的具体法规和《FDI政策》《NDI规则》中提到的。例如,在自动路由下,保险行业的外国投资股权占比允许达到74%,然而该投资公司需要从印度保险监管和发展局(the Insurance Regulatory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India)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以从事保险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考虑到上述投资的复杂性,来自中国(或包括中国受益所有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考虑外部商业借贷(“ECB”)途径来投资,ECB实际上是由外国非居民贷款人向印度借款人提供的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然而如果考虑ECB路线,也必须谨慎行事,因为该路线对外国投资者来说也存在一系列挑战。 ECB可以通过自动路径或审批途径进行融资。在审批途径下,潜在的借款人需要通过他们的授权交易商银行向印度储备银行发出审查和批准的请求;而在自动路径下,授权交易商银行有权自己审查和批准交易。此外,ECB的合格借款人是所有有资格筹集外国直接投资的实体和某些其他实体,如《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定和主要指导方针》(“《ECB条例》”)中所述的港口信托、特别经济区的单位、印度出口进口银行和从事小额信贷活动的注册实体,即注册非营利公司、注册社团/信托/合作社和非政府组织。《ECB条例》还规定了贷款人为符合资格必须满足的条件,以便向上述符合资格的借款人提供ECB贷款,例如放贷人必须是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或IOSCO(国际证监会组织)合规国家的居民。 ECB不能用于房地产活动、资本市场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某些活动。ECB的最短平均到期期限为3年,但是针对某些特定类别,例如制造公司筹集的ECB、外国股权持有者为周转资金、一般企业用途或偿还在国内用于资本支出的卢比贷款而筹集的ECB,或者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用于周转资金或一般企用途的转贷而筹集的ECB,最短平均到期期限可以在1年到10年之间。此外,根据印度储备银行的规定,这些借款的利率、其他费用和开支都有特定的总成本上限,该上限是根据现行的基准利率加上适用的基点确定的。 一些拥有中国实益所有权的投资者一直在利用上述途径为印度公司提供资金,并可以选择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将其转换为资本。然而,转换为资本的前提是通告施加的限制得到放宽且/或通告中规定的批准更容易获得。
问题2:中国投资者在印度购置土地或房地产是否有任何限制?如果通过中国投资者在当地的子公司进行收购,是否会有所不同?如果收购,产权或所有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在印度,土地或房地产的收购是通过《不动产法规》(Immovable Property Regulations)管制的。如前所述,根据《不动产法规》,中国公民可以租赁包括土地或房地产在内的不动产,租期最长为5年。然而,任何土地或房地产的收购或转让都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对于中国投资者在印度开展任何活动的任何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营业场所,同样适用此规定。
问题3:印度是否有适用于兼并、收购或业务集中的反垄断制度?向相关反垄断机构提出申请的门槛是什么?如果达到了门槛但不存在实质性竞争问题,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通过反垄断审批?
印度的反垄断制度由《竞争法(2002)》、印度政府企业事务部(the Min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 Government of India)发布的各种通知,以及《印度竞争委员会(与并购有关的业务交易程序)条例(2011)》(“《并购条例》”)共同组成。印度竞争委员会(CCI)是负责审查和评估并购和收购的非市场监管机构。 任何涉及股份收购、控制权、表决权或资产收购、并购的交易,如果违反了《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中规定的某些资产或营业额上限(“司法阈值”),就会被认定为“并购”,需要事先向CCI通知并获得批准。[9]司法阈值详见下表: 点击可查看大图
印度的并购交易控制制度是强制性和暂停性的。因此,如果拟议的并购交易是可通知的,则当事方在得到CCI批准前,或就并购交易通知CCI之日起的210天内,是不能完成拟议的并购交易或其中任何部分的。CCI可以无条件批准并购,或者如果它认为并购可能会对竞争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AAEC”),则可以拒绝批准,或者为了消除AAEC问题,对当事方施加某些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是(i)行为性质的,或者(ii)以结构性修改的形式,例如要求从特定业务线进行脱售,甚至更改交易条款。 所有并购交易都必须事先通知CCI并获得其批准,除非该并购可以适用某些豁免,因此印度的企业并购控制制度也列出了一些通常不太可能导致AAEC的并购种类。对于这些并购交易,通常不需要当事方通知CCI,但需要并购当事方进行自我评估。 对于金融赞助商或投资者来说,《并购条例》附表一中规定的某些豁免尤为重要。其中一些主要的豁免是针对纯投资性质[11]或业务常规的并购交易,这些交易不会使得收购方持有达到目标公司25%的股权或表决权,此外还包括在目标公司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逐步收购其25%-50%的股权、集团内部的并购和收购、和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股票表决权收购(如股份收购、根据分红而产生的表决权、股权分割、股票面值并购或回购等),以及其他类似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纯投资性质”的豁免并购交易不应包含普通股东不享有的董事会权利和一票否决权。因为已经出现了在收购方持有不到10%的少数股权,但投资者享有董事会权利或一票否决权的情况下,仍需要获得CCI批准的实例。 除了上述的豁免情形外,印度政府还通过一项通知豁免了以下情形:目标公司在印度的资产和营业额的合计价值分别低于350亿卢比(约合2.95亿元人民币)和1,000亿卢比(约合8.43亿元人民币),则可免于合并。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CCI引入了“绿色通道”快速批准机制。该机制适用于目标公司和收购方集团之间没有上下游关系、竞争关系或重叠关系的并购交易,这也可以包括印度的下游投资组合公司。在向CCI提交I表格(即简化的通知)和规定的声明并收到确认后,该种并购交易将被视为已获批准。对于“绿色通道”下的申报,CCI对已收到申报通知的确认函可以视作批准,当事方可以在收到CCI的确认函后完成该并购交易。这对于收购少数股权且其集团与目标公司之间没有控制或重叠的金融投资者尤其重要。 为了方便通知程序中的各方,CCI向寻求非正式指导的各方提供申请前咨询(“PFC”)服务,包括(i)可通知性评估,(ii)拟议并购通知中应提供的信息,以及(iii)走绿色通道获得快速批准的可行性。PFC是在向CCI提交通知之前,与CCI官员进行的非正式、无约束力的口头咨询。拟议并购的各方可以请求进行PFC,以说明他们的问题并从CCI官员那里寻求建议或指导。通常PFC全程需要2-3周的时间来完成。 通知是以表格I(即简化的通知)或表格II(即完整的通知)的形式提交给CCI的。通常,大多数向CCI提交的通知是以表格I的形式。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并购双方可能需要以表格二提交通知,即 (i)并购双方是竞争对手,且在同一市场的并购市场份额超过15%,(ii)并购双方活跃在上下游链接的市场,且在其中任何一个市场中并购双方合并或各自的市场份额大于25%。在提交表格I的场景下,即双方的业务活动之间的重叠最小,CCI将在提交通知之日起的25-40个日历日内批准并购。如果是提交表格II,即有明显重叠但没有实质性的竞争问题,CCI将在提交通知之日起的70-90个日历日内批准并购。 最近,随着总统批准《竞争法(修正案)(2023)》,《竞争法》得到了修正。该修正案扩大了并购的定义,使其也包括价值超过200亿卢比的交易,条件是被收购、控制、合并或兼并的企业在印度有实质性的业务,这一点可由随后出台的相关法规规定。截至目前,《竞争法(修正案)(2023)》仍在等待通知,因此尚未生效。
问题4:在收购方面,在股权持有、付款计划和付款方式、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地点或其他方面是否存在法律或监管限制?
除了上述回答,根据《NDI规则》,付款计划的一个关键限制是,在收购股权期间,买方可以延期支付、托管支付或由卖方补偿不超过股权对价25%的价款,任何这样的延期、托管应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内解决。股权对价应符合适用的定价指南。关于付款方式,《FDI政策》和《NDI规则》仅允许通过印度银行渠道进行支付,并且应缴纳适用的印度税费和其他关税或征税。 投资者们会投资的印度公司一般都是根据印度法律成立的公司。这些公司的董事、高管和大部分资产通常都在印度当地。如果印度发行人的证券出现违约,或外国投资者对该发行人或其董事和高管提出任何其他索赔,外国投资者可能很难在印度境外的法院获得判决。因此,即使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境外的司法管辖区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也可能无法执行在印度以外对印度公司,或这些印度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作出的法院判决;也可能无法获得印度法院对原始诉讼的迅速裁定来执行对印度公司或这些印度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的赔偿责任。在非互惠地区的司法管辖区内,法院的判决(必须指示对被告支付一定的金额)只能通过对非互惠国家的判决提起新的诉讼来执行,而不是通过执行程序。目前我们无法确定的是,印度法院是否会执行抵触或违背印度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外国判决。此外,如果印度法院认为裁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过高,作为一种处罚或与公共政策不一致,则不太可能执行外国判决。 鉴于印度积压了大量待处理的诉讼案件,而惩罚性、惩戒性或间接损害赔偿又暂不在讨论范围内,为了在解决争议方面实现时间效率,将争议解决条款纳入交易文件是常见的做法。在涉及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之一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及其适用的规则和条例。在许多情况下,此类仲裁条款和主合同的管辖法律仍然是印度法律,而仲裁地点则根据各方之间的协议决定。
下篇预告
我们将在本文的下篇继续解答印度的外汇和资本流动、税收以及劳动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