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被商务部否决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被商务部否决
商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公告,表明其已依据《反垄断法》第28条,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交易作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上述决定是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商务部作出的第一例也是唯一一例禁止经营者实施集中的决定。
有关申报审查程序
按照商务部公告,可口可乐虽然于2008年9月18日已正式向商务部提交申报材料,但在随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经四次补充资料后,至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才予正式立案。随后,商务部于2008年12月20日决定对申报实施进一步审查,并最终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禁止实施集中的决定。
从正式立案之日起算,商务部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和禁止实施集中决定的时间均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但从可口可乐正式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文件之日起至作出禁止实施集中决定之日已超过180天。
在经营者申报实践中,商务部以申报资料不完整为由要求申报方多次补充资料的情形并不少见。而商务部初步审查及补充资料的期间并不被计入《反垄断法》所述法定审查期间。
因此,在未来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中,申报方在制定交易相关时间表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审查期间的不确定性。
有关申报审查的重点
在商务部公告中,没有给出更多分析细节与事实依据,仅笼统地提出以下三方面禁止该集中的理由: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2)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公告,与过往的案例相比,商务部在对本次申报的审查中,在衡量该交易是否将导致排除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已不再把眼光局限在相关市场内的竞争情况,而更多得关注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以外的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以及该等能力可能对相关市场内竞争情况的影响。
限制性条件
公告中未能表明,在对申报的审查期间,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就哪些限制性条件和救济措施进行了商谈,而可口可乐公司就该等限制性条件和救济措施又提出了什么救济方案。按照公告,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目前,仍没有有关如何适用限制性条件和救济措施的规定或指引。
结论
商务部作出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决定只是一项个案,并不能据此作出对中国外商投资政策走向和反垄断法实施目标的判断。但从这一个案中可以看出,作为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商务部有决心行使其执法权力。而经营者在未来的集中申报中有必要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经营者集中申报,以避免因轻率或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相关交易被拖延、附加限制性条件甚至被禁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