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解读 -- 能源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解读 -- 能源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解读 -- 能源领域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11年12月29日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下称“2011版目录”或“新目录”),该目录将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并替代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体现了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 简介
与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2007版目录”)相比,新目录鼓励外资在高科技产业、高端制造业、节能环保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部分产业被增加入鼓励类部分,而部分产业被列入限制类甚至禁止类。同时,新目录修改或取消了一些对中外投资的股权比例的要求。新目录中的主要修订包括:
鼓励类的修订
(1) 汽车整车制造、多晶硅、煤化工从鼓励类中退出;
(2) 新能源汽车制造,包括研究和制造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和配件,建设经营充电站被纳入为鼓励类;
(3) 节能技术、各种产品回收(包括塑料制品、电子产品、汽车、机电设备、橡胶、金属和电池)的开发被纳入为鼓励类;
(4) 创业投资企业从允许类被提升为鼓励类,清晰表明中国对外商在这一领域投资的鼓励;
(5)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专利商标代理及知识产权咨询公司,被从允许类提升为鼓励类;
(6) 职业技能培训被纳入鼓励类;
(7) 基于IPv6的互联网系统设备被纳入鼓励类;
(8) 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被纳入鼓励类。
允许类的修订
(1) 汽车整体制造从鼓励类降为允许类,在该领域内的外国投资将被限制在最高50%;
(2) 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向外国投资开放其金融服务部门的承诺的一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从限制类提升为允许类;
(3) 货物拍卖服务从限制类提升为允许类;
(4) 碳酸饮料制造从限制类提升为允许类;
(5) 从事特许经营或委托业务或商业管理的商业公司从限制类被提升为允许类;
(7) 图书、报纸和期刊的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均从禁止类被提升为允许类。
限制类或禁止类的修订
(1) 国内快递服务从允许类降为限制类;
(2) 别墅建设从限制类降为禁止类,与中国政府冷却房地产市场的努力相一致。
二、 与能源领域相关的修订
(一) 采矿业
就新目录中对采矿业部分的总体修改而言,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内容都有所增加,而禁止类内容基本没有变化。
鼓励类:
(1) 鼓励投资范围扩大:本部分第9项由“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修改为“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该条将“海底可燃冰”的表述规范为专业术语“海底天然气水合物”,并将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扩展到了页岩气及其它非常规天然气的勘探开发。
(2) 中外合资经营被许可:本部分第5项(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第6项(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和9项(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规定的外方投资方式均由“限于合作”开放为“限于合资、合作”。
限制类:
(1) “特殊和稀缺煤类”表述的修改:本部分第1项中的“特殊和稀缺煤种”变更为“特殊和稀缺煤类”。我们注意到,近期包括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在内的有关部门已统一以“特殊和稀缺煤类”替代之前使用过的对煤炭资源种类的不同表述,而新目录的修改也体现了这种统一表述。
(2) 限制开采的范围扩大:本部分第4项由“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修订为“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贵重非金属矿”修改为“重要非金属矿”,且列举的种类也增多,很明显本项修订对于外商投资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设置了更多限制。新目录对本部分第5项的修订同理。
新目录中制造业部分的修订较大,主要体现了鼓励外商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的意图。
鼓励类:
(1)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已从鼓励类降到许可类,这一修订延续了国家发改委近两年来对煤化工行业准入的谨慎态度。
(2) 非金属矿物制造业:这一部分增加了多项鼓励内容,旨在鼓励外商在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材料领域进行投资。
(3) 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多晶硅生产、新型高性能储氢材料和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已从鼓励类降到许可类,目的是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
(4) 金属制造业:将轻量化及环保新材料的鼓励范围从汽车、摩托车扩展到了航空、航天领域,同时增加了节镍不锈钢制品的制造,扩大了鼓励外商在本行业投资的范围。
(5) 专用设备制造业:涉及矿山、物探、石油勘探钻井设备制造的部分改动也较大,主要是将对于鼓励类设备的性能参数要求普遍提高,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已从鼓励类降到许可类,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被增加入鼓励类。
(7)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新目录对部分原有鼓励类的设备制造条目提高了要求或提出更明确的条件限制,如,将“60万千瓦超临界火电机组关键设备制造”提高为“100万千瓦超临界火电机组关键辅机设备制造”;同时增加了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空气源、水源、地源)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的条目,删除了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业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性要求,体现了鼓励外商在新能源领域投资的产业政策。
限制类:
(1)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这部分对炼油厂的建设和经营提出了更具体明确的限制,即,对“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行业的外商投资均将受到限制。
禁止类:
(1) 这部分的主要修订是在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中增加了禁止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同样体现了抑制不环保行业,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政策倾向。
(三)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鼓励类:
(1) 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的建设、经营被纳入鼓励类,体现了鼓励外商在新能源领域投资的产业政策。
限制类:
(1) 加强了对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和经营的限制,而不仅仅在西藏、新疆、海南等地进行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产业政策,即,在小电网范围内,外商对小火电机组的建设和经营的投资为限制类;而小电网范围外对该行业的外商投资为禁止类。
(2) 明确限制外商在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投资建设和经营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
从以上对能源相关行业的修订中可以看出,新目录充分体现了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抑制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路,表明了中国政府鼓励外商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的态度。正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所评论的,新目录“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外资结构”。新目录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但也可能让一些传统行业的外国投资者感到失望。
不过,根据发改委的相关解释,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因此,有兴趣的外国投资者还应继续关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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