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排除参与或影响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成为商务部认定经营者之间控制关系的依据 — 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不能排除参与或影响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成为商务部认定经营者之间控制关系的依据 — 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这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8个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公告,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佩内洛普”),于2011年7月14日向商务部递交了由其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萨维奥”)的经营者集中(“本次交易”)反垄断申报。商务部于9月5日正式立案审查,并最终于10月31日做出附条件批准的决定。
根据公告,商务部将本次交易的相关市场界定为“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市场”,2010年在全球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市场上仅有两名竞争者,分别为乌斯特技术有限公司(“乌斯特”,佩内洛普的全资控股股东Alpha Private Equity Fund V为其第一大股东)和络菲兄弟有限公司(“络菲”,为萨维奥全资子公司),各占52.3%和47.7%的份额,并且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也与之类似。商务部还认为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市场存在显著的进入障碍。
在佩内洛普的控股股东Alpha Private Equity Fund V (“Alpha V”)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分别持有乌斯特及络菲27.9%与 100%股份的情况下,商务部重点考察了Alpha V参与或影响乌斯特与络菲经营活动的可能性,为此,商务部调查了乌斯特的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股东大会历史出席记录、董事会的组成和表决机制等,并认为:不能排除Alpha V参与或影响乌斯特经营活动的可能性。
据此,商务部做出了要求Alpha V在6个月内将其持有乌斯特的股份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决定,以排除佩内洛普收购萨维奥后对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