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设定与地上地表既有权利的冲突及保护——解读《物权法》136条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设定与地上地表既有权利的冲突及保护——解读《物权法》136条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对于整个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及地下设立,确立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的基本性质。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完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地价确定、权利设定和登记制度。”。 可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趋势。由于空间上的天然附属关联及权利人的多元性,城市地下空间特别是在单建式开发项目中,很可能导致地下空间使用权与地表地上既有用益物权发生权利冲突。对于该类可能产生的权利冲突,《物权法》及相关地方法规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这困扰着地下空间的开发投资者及所涉其他权利人。本文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对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的各方权利人提供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权利间的冲突,保护己方权利并对已造成的损害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