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服务贸易新纪元:从批准制到备案制
CEPA服务贸易新纪元:从批准制到备案制
一、历史及背景
《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称“CEPA”,是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CEPA的主体协议系于2003年6月份签订。它为香港货物及服务贸易开启了巨大的市场。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自主体协议签署以来,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进一步紧密合作,扩展和丰富了CEPA 的内容;双方在2004年到2013年之间签署了十个补充协议,增强了市场的自由化,并加快促进了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2014年12月,在CEPA的主体框架下,《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广东协议》”)签署通过,实现了香港投资者在广东地区的普遍服务贸易自由化。
在《广东协议》的基础上,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继续协商,并于2015年11月27日签署通过了《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协议》”),由此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地理范围从广东覆盖到整个中国内地。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2016年5月1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1日正式生效。
二、关键要点
《管理办法》的关键要点包括以下几点:
1、从现存的批准制变更为备案制
正如背景中介绍的,在现有境外投资监管机制下,一名境外投资者(包括香港投资者)想要在中国内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经过商务部(或者它在各地的直属部门,下同)的批准。商务部通常需要几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来审查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书面文件,例如合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任何重大变更,例如章程的修改,都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查和批准。
但是,根据《管理办法》,一名香港服务提供者(见CEPA中的定义,下同)只需要通过商务部的线上系统(请参阅http://wzzxbs.mofcom.gov.cn/app/entp/approve),就可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登记备案。商务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依据《管理办法》,负责对前述备案系统进行管理的部门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该部门在收到线上系统的备案申请后,将会向申请人发送通知,通知该申请人领取一份备案回执,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凭备案回执办理其他手续,例如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
2、提交文件清单
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变更申报表;
-投资者出具的指定代表的证明;
-香港服务提供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授权委托书;
-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如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的变更则无需提供);以及
-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变更事项不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供。
3、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一名有资格享受该权益的香港自然人,必须是香港地区的永久性居民。法人为任何形式的组织,包括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协会(商会)。
一个法人作为合格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它在香港地区注册或登记设立;
-它已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提供该服务的牌照或许可;
-除了满足CEPA《附件四》或者《附件五》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则和行政法规,任何对外国投资实体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性要求均需满足;
-它在香港地区缴纳利得税;
-它已在香港从事至少三至五年(根据行业的不同)的实质性商业经营(该要求不适用于房地产服务提供者);
-它在香港地区拥有或租用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的业务场所;
-它在香港雇佣的员工中在香港拘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
4、现有的由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在2016年6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之前,一名香港服务提供者已在中国内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需向商务部缴销其《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商务部的线上系统完成前述备案手续。
5、违规处罚
《管理办法》规定了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如未按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将导致不合格的投资者被列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的黑名单。投资者的黑名单将与相关部门共享,将会导致投资者在中国内地的经营受阻甚至被迫停止。
6、例外范围
《管理办法》通常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设立和重大变更,但有以下例外:
(1)受到《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的公司;
(2)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和金融机构;
(3)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
7、与非港澳投资者的共同投资
《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名港澳服务提供者和一名非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境外投资者的共同投资;
-一名港澳服务提供者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合作权益转让至一名非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境外投资者。
三、带来的利益和机会
《管理办法》主要通过简化设立和变更流程、缩短流程所需时间,促进了香港投资者更快进入中国内地服务领域。一些省份如广西、江西和河北,已经就执行《管理办法》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定。虽然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内容大同小异,但计划在上述省份投资的香港投资者在进行项目评估时应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特别是项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时间节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