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的视角:解读基金中基金指引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的视角:解读基金中基金指引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发展基金中基金(下称“FOF”)有利于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的能力。投资者可以借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选择优势投资基金,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投资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降低多样化投资的门槛。
本文从基金管理人开展FOF业务的视角,按照展业条件、设立、投资管理等时间顺序,对《指引》作出解读,谨供参考。
一、什么是FOF 《指引》第三条对FOF进行了定义。FOF是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该条同时明确,ETF 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是一种特殊的FOF,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ETF 联接基金持有目标 ETF 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1]
鉴于ETF联接基金的特殊性,《指引》对于ETF联接基金业务的开展条件、投资等方面亦作出了豁免性的规定。
二、开展FOF业务的条件 除 ETF 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FOF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和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二)FOF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而基金管理人开展ETF联接基金不需要具备该等条件。[2]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各方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 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4]
三、FOF的设立 为使投资者能够对 FOF 运营 状况作出客观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指引》第七条规定,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设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一)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 方法并举例说明。
(三)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四)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 理基金的情况。
四、FOF的投资 FOF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5],并应符合以下要求[6]:
(一)分散化。FOF 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 FOF 资产净 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 FOF份额。除 ETF 联接基金外,同一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FOF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FOF的管理人设立适当的内控措施,以使其所管理的全部FOF的投资符合该等要求。
(二)不允许 FOF 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衍生品性质产 品。FOF 主要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投资基金的工具, 不是为投资者提供绕过衍生品市场适当性制度进入衍生品市场的工具。为保持 FOF 风格清晰、稳定,《指引》第四条 第(三)项规定,FOF 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三)不得作为新基金或迷你基金的帮忙资金。 根据相关法规,公募基金需要募集 2 亿元才能满足成立,基 金连续 60 个工作日小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需要召开持 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是否清盘。为防止部分基金管理人利用 FOF 作为帮忙资金认购发售困难的基金或者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基金《指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除 ETF 联接 基金外,FOF 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五、减少双重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减少双重收取管理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7]: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对 FOF 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 FOF 的管理费。
(二)基金管理人运用 FOF 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ETF 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六、FOF 参与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原则 如果 FOF 与所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同一管理人,在参与被投资 基金的持有人大会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指引》第六条规定, FOF 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FOF 的基 金管理人应代表 FOF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FOF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FOF 管理人 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FOF的信息披露 为使投资者能够对 FOF 运营状况作出客观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指引》第七条规定 FOF的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 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一)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 方法并举例说明。
(三)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四)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 理基金的情况。
八、保证估值的公允性 《指引》第八条规定,FOF 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 值变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FOF 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 日,及时披露 FOF 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九、对于托管人的有关要求 《指引》对于涉及托管人的相关事项亦作出了有关的要求,主要如下: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FOF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8];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9];
(二)对 FOF 财产中持有的由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基金托管人不得收取 FOF 的托管费[10];
(四)在FOF 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FOF 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11]。
特别声明:
本文由桑士东于2016年9月撰写,仅供作为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则、政策及其解释亦可能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特提请注意。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1] 《指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2] 《指引》第九条。
[3] 《指引》第十条。
[4] 《指引》第十一条。
[5] 《指引》第七条。
[6] 《指引》第四条。
[7] 《指引》第五条。
[8] 《指引》第十一条。
[9] 《指引》第十一条。
[10] 《指引》第五条。
[11] 《指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