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医疗的规范化探讨
关于互联网医疗的规范化探讨
前言
好医生都在北上广大医院一诊难求,地方患者只能望而却步无计可施?随着互联网+成为商业发展的时代趋势,各种旨在使大众日常生活更加高效快捷的互联网企业类型和规模迅速扩大,“互联网医疗”也伴随着百姓对便捷而优质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应运而生。
作为长期为医疗健康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认为,在新时代互联网浪潮下开拓创新型医疗服务提供方式,规范化“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有利于大大推进社会医疗资源配置的全面升级,尤其是有助于解决人们对便捷日常医疗服务的需求以及偏远地区人民的看病难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关于医疗质量保证和医患纠纷能否妥善解决等监管难题和挑战。就此,我们应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指导下逐步走向规范化发展。
一、关于远程医疗的政策
虽然“互联网医疗”相关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互联网医疗”仍属于一个未经法律界定的商业概念,相关法律制度尚待明确和完善。相对于范畴较宽泛的“互联网医疗”法律规则缺位,国家对以医疗机构为核心主体的“远程医疗服务”已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制定了一系列更具体的法律文件。继《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1]”,国家和地区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远程医疗的政策,并已明确其面向偏远地区和基层的发展方向,旨在打开地方患者通往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大门。
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以五省为试点先行,促进统一监管及全国各远程医疗服务站点架构制度,以及提倡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推进分级诊疗等,初步形成远程医疗行业的基本规范政策框架。随着医联体建设被纳入我国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远程医疗的规模性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相关要点简述
(1)资质要求
非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远程医疗服务,即仅限于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基本条件
如医疗机构本身应当具备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医疗机构之间要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约定远程医疗流程、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并要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对于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等。
(3)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间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就医务人员向患者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则由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规范化发展建议
虽然我国关于“远程医疗”的规管制度架构已初步形成,但对于范畴更宽泛、涉及市场主体和运营模式更多样的“互联网医疗”的规管政策还尚不明朗,笔者仅就两个主要风险点提示相关机构予以关注:
1.“互联网医疗”的资质许可
我们建议,各类“互联网医疗”相关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注意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积极关注、配合国家和各省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管政策,着重理清各方的权责范围,在法律规范下更好的实现提供医疗服务的功能,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就实施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远程医疗”服务而言,邀请与受邀双方须为医疗机构,而不是医生个人。开展该类业务的机构及医生应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和相关规定取得资质,积极办理相关医疗许可手续。
2.关注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保护
“互联网医疗”在提供医疗相关服务应注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健康医疗信息保密制度。卫计委6月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会议上强调,“个人的健康医疗信息最为敏感,属于隐私保护范围,要依法进行严格管控保护,绝不能公开或泄露,一定加强应用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就法律层面而言,患者个人医疗信息(隐私信息)受到《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保护。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关于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均要求试点省区研究建立的远程医疗政策体系中重点包括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目前,作为试点省区的贵州省关于远程医疗相关政策制定相对完备,可作为其他地区相关远程医疗实践的参考。
规范
顺应互联网+潮流并致力于解决看病难问题的远程医疗行业已得到政策鼓励与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法律规则尚且不够具体和明确,“互联网医疗”相关企业的运营模式及参与程度的合规性仍存在一定政策性不确定。近期,关于一篇名为《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的文件传闻引发舆论热议。该篇《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并限定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或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慢性病签约服务。[2]虽然此《意见》稿并没有正式颁发,不能作为有效参考依据,但我们仍注意到“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和运营正面临着政策不确定性风险。我们建议,“互联网医疗”相关企业应着重理清各方的权责范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注意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积极关注和配合国家和各省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管政策,在法律规范下更好的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服务。
注:
[1]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 《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