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未动,程序先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改要点分析
实体未动,程序先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改要点分析
一、修改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签署第33号令,公布2017年4月24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修订后的《办案规则》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办案规则》自2009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八年多以来的首次修改。本次修改也被认为是即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前奏,所谓“实体未动,程序先行”。
同时修改的还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本次修改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不断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总结了地方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具体仲裁办案程序,完善了加强仲裁员管理和保障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是,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具体范围,以及“金额”是单项还是合计、是请求金额还是裁决金额等问题都存在争议。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专项文件,但是由于各地的规定存在差异,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
1.《办案规则》修改之前各地的相关规定
(1)北京市2016年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
将适用终局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明确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竞业限制补偿金”。
将“赔偿金”明确为“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2)天津市2015年10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相关问题的通知》
“经济补偿”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还包括“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加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除与北京规定相同的之外,还包括一些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应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依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依据第六条规定,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并要求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山东省2016年12月发布的《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
将适用终局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明确为“(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将“赔偿金”明确为“(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4)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4)重庆市2016年10月起施行的《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适用终局裁决的“经济补偿”明确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重庆市关于“赔偿金”的范围与山东省的规定一致。
2.《办案规则》的规定
修改后的《办案规则》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范围及数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并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
(1)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2)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3)修改后的《办案规则》明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二)规范了仲裁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和第四十二条分别对调解组织和仲裁调解加以规定,但是对仲裁调解的原则、期限和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仲裁委员会在实践操作中也没有统一的规范。
修改后的《办案规则》特别增加了一章调解程序,共计十二条规定,明确了仲裁调解的原则、期限和方式,特别是加强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明确了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1. 仲裁调解
(1)基本原则
《办案规则》规定了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且明确了在调解时,可以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2)调解的期限和方式
1)立案前调解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开庭前调解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开庭前调解的期限为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3)庭审中调解
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2. 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
(1)申请仲裁庭审查的条件
1)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2)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3)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
4)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仲裁审查申请书;
2)调解协议;
3)身份证明;
4)资格证明;
5)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6)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3)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
1)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2)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3)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4)确认劳动关系的;
5)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4)调解协议审查的步骤
1)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3)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
4)五日内审查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六种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6)仲裁审查申请的撤回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三)规范了简易处理程序
修改后的《办案规则》规定对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在答辩期、送达方式、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
1. 简易处理的情形: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2)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2. 不得简易处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4)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3. 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1)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2)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3)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4)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 简易程序转一般程序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四)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修改后的《办案规则》规范和简化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缩短争议处理周期。
1. 优先原则
对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 适用集体劳动人事处理程序的争议范围
(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受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的限制。
3.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1)代表人及其权限
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庭组成
1)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4)调解原则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开庭便利原则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三、本次修改的其他程序性问题
(一)案件受理范围
修订后的《办案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了修改:
1. 将原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修改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 将原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修改为“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上述修改用语较之前更加规范,更加便于今后仲裁立案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了“共同当事人”的情形
1.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但是,上述规定还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比如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范围是否包含建筑行业之外的承包经营,如果包含的话,承包经营如何认定,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管辖问题
1. 扩大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范围
将“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列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范围。
2. 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仲裁的处理
(1)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仲裁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是原则,只有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 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1)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2)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四)举证问题
1. 延期举证
1)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2. 仲裁庭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 鉴定费用承担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但是鉴定费是否包含异地鉴定的差旅费用并未明确,对该费用的承担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异地鉴定的差旅费用也属于鉴定费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鉴定费不包含异地鉴定的差旅费用,应当由申请鉴定方支付,不能按照上述规定负担。对于此问题,需要人社部或者各地在执行时进行具体明确。
(五)留置送达
1. 留置送达的情形:
(1)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
2. 留置程序
(1)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
(2)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3)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1. 查阅案卷的权利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2.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当事人协议不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
(七)案件受理
1. 仲裁案件受理条件变更
修改后的《办案规则》将仲裁案件受理条件第(三)项“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变更为“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该条规定的更改体现出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立案审查的范围,而是仲裁案件实体审查的内容。这与民事诉讼的相关理念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 一事不再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2)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 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八)一案双分号或多分号
1. 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2. 部分调解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3. 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四、结语
修订后的《办案规则》对劳动人事仲裁程序进行了更加细致、规范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也有助于劳动人事仲裁与调解组织调解和民事诉讼的衔接。从修订后的《办案规则》能够解读出《劳动合同法》修改方向的一些端倪。在2017年7月1日《办案规则》正式实施之后,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这还需要制定者、实施者、参与者齐心合力,在实践中继续完善相关制度。
参考资料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201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7月1日起实施,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flfg/gz/201705/t20170524_271347.html(访问日期:2017.5.25)。
[2] 人社部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705/t20170525_271408.html,(访问日期:2017.5.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4]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2016年2月印发,http://www.bjrbj.gov.cn/xxgk/zcfg/201604/t20160407_57357.html(访问日期:2017.5.25)。
[5] 天津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相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0月印发,http://www.tj.lss.gov.cn/ecdomain/framework/tj/gnnknhmjegifbbodkjajlpafcampibii/innplgdkegifbbodkjajlpafcampibii.do?isfloat=1&fileid=20151022155600216&moduleIDPage=innplgdkegifbbodkjajlpafcampibii&siteIDPage=tj&pageID=gnnknhmjegifbbodkjajlpafcampibii(访问日期:2017.5.25)。
[6]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发布,http://www.sdhrss.gov.cn/pages/xxgk/xxgmml/sldrszyzcy/59848.html(访问日期:2017.5.25)。
[7] 重庆市《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10月起施行,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133583(访问日期:2017.5.25)。
[8] 《加大终局裁决力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gzdt/201612/t20161230_263459.html(访问日期:201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