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债券通知来了,沪深交易所如何抓住新机遇?
“一带一路”债券通知来了,沪深交易所如何抓住新机遇?
2018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深交所”,与上交所合称为“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的发布,无疑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营造了更加开放、规范的市场环境,为“一带一路”债券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本文主要就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结合近年来“一带一路”债券的发行案例做以简析,并介绍了中国律师在此类项目上能够承担的角色,供参考、交流。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 “一带一路”债券的定义
通知首先对于“一带一路”债券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
①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交易所发行的政府债券(以下简称为“‘一带一路’政府债券”);
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为“‘一带一路’公司熊猫债券”);及
③
境内外企业在交易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为“‘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上述三类债券统称为“‘一带一路’债券”)。
上述关于“一带一路”债券的定义,将发行人所在地域和募集资金用途两个维度进行结合,从形式和内涵角度对于《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资金融通”[1]部分关于债券发行的规划进行了进一步拓展和开放。
(二)关于“一带一路”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安排的基本要求
通知对于三类“一带一路”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安排进行了分别规定,具体如下:
“一带一路”政府债券
一、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并由交易所备案:
1. 符合发行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发行本次债券的审批或授权等文件;
2. 债券募集说明书,包括发行条款、发行安排、发行人基本信息、经济财政状况、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3.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4. 中国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反映发行人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的文件;
6. 境内(深交所特别规定:至少一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7.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应当在每期债券发行前通过交易所网站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述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方案应当明确本期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认购对象、定价原则等。
(深交所特别要求:申请材料如非中文编制,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如不同版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政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适用交易所的有关交易业务规则。
三、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存续期内披露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有关情况等。
“一带一路”公司熊猫债券,及“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境内外企业在交易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在交易所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交易所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及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特别要求
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有息债务或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二、“一带一路”项目应经省级或以上发改部门或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认定为“一带一路”项目,或为发行人与沿线国家(地区)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已签订协议,且已获得有关监管机构必要批复、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项目。
三、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进展(深交所特别规定:经济效益)情况等。深交所特别规定: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应当披露上述情况。
“一带一路”债券募集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发债规模、汇出境外或境内使用计划、购汇金额及频率等,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通知所标志的重要意义
1.境外政府类主体发行人民币债券首次纳入交易所市场
通知明确将境外政府类主体发行人民币债券纳入“一带一路”债券范围,此为交易所市场的一次重大突破。
近年来,韩国政府(2015年12月,募集资金人民币30亿元)、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2016年1月,募集资金人民币30亿元)、波兰共和国(2016年8月,募集资金人民币30亿元)、及匈牙利(2017年7月,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等政府类机构相继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人民币债券。沪深交易所的通知,无疑给予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有力的政策支持,境外政府类机构在中国境内人民币市场的募集资金途径也得到进一步丰富。
2.对境内外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统一规范
根据通知规定,交易所对于“一带一路”公司熊猫债券及“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与境内公司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参照适用同等标准。从主体平等角度,对于境内外企业/金融机构适用同等标准无可厚非,但是在实务操作领域,对于境外发行人主体兼容问题,比如会计准则的差异,还需交易所市场在实务中不断探索进一步的适用规则。
2017年3月,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俄铝”)成功在上交所非公开发行熊猫债券,这是首单俄罗斯大型骨干企业在中国发行的熊猫债券,也是首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发行的熊猫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愿景和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两次提及该项目,并且上交所计划在该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一带一路”熊猫债券融资机制。俄铝是全球最大的铝生产商,其普通股分别于香港联交所和巴黎的纽约泛欧交易所上市,其俄罗斯预托证券于莫斯科银行间外汇交易所及俄罗斯交易系统进行买卖。随着交易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将进一步吸引俄铝一类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优质大型企业来华发行人民币债券,为交易所市场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
3.对“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提出特别要求
通知中对于“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具体要求,最关键之处,即为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特别规定。为了保障该类债券的募集资金被切实用于“一带一路”建设,通知对于募集资金用途、补流还贷比例、“一带一路”项目的认定标准,以及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情况的披露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8年1月以来,已有多家企业成功注册或发行“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涉及的“一带一路”项目包括老挝万象红狮水泥项目(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收购“一带一路”欧洲沿线物流基础设施资产项目(普洛斯洛华中国海外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带一路”公司债券)及文莱PMB 石油化工项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等。以恒逸石化“一带一路”债券为例,作为通知发布后的首例“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就拟投资“一带一路”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境内外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监管机制等,体现了该类债券有关“一带一路”项目的特别披露重点。
二、中国律师在“一带一路”债券项目中的重要作用
(一)“一带一路”熊猫债
“一带一路”政府债券和“一带一路”公司熊猫债券均属于境外主体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即“熊猫债”。
笔者曾担任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承办过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带一路”债券发行项目,此外也曾参与多项银行间市场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熊猫债发行工作。我们理解,总体上相较于境内主体发债,熊猫债的主要挑战性在于境外发行人与境内市场规则之间的磨合。尽管境外发行人此前可能已经在境外债券市场上多次发行各类债券,但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时,仍需花费一定精力来适应境内市场的发行要求、披露口径、发行文件要求等。
在熊猫债的发行过程中,中国律师不论作为发行人的法律顾问,还是作为承销商的法律顾问,主要工作均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交易文件的起草、修改;②协调境外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③协助发行人及/或主承销商提交申报文件及与境内监管机构的沟通;④就与债券发行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中国律师的加入,可以最大程度地加速发行人了解境内债券市场规则的过程,实质性提高债券发行准备过程的效率,例如,非中资境外发行人在熊猫债交易中,由于语言的差别,通常需要准备英文与中文两套交易文件,由中国律师为主撰写交易文件,可最大程度地保持交易文件严谨性,并保证交易文件能够充分符合境内债券市场的要求和规则,从而提高效率和降低发行人的法律风险。
(二)“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
考虑到“一带一路”建设公司债券中对于“一带一路”项目的特别披露要求,我们理解,在该等项目中,除了常规的熊猫债券及/或境内公司债券中的律师工作外,特别需要中国律师牵头项目所在地律师,对于项目的具体合规情况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以便在交易文件中进行全面的披露。
三、结语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2018年3月2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提到:截至当日,已有7家境内外企业发行“一带一路”债券的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或沪深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拟发行金额合计500亿元,其中,4家境内外企业已发行35亿元“一带一路”债券[2]。交易所市场“一带一路”债券方兴未艾,随着两通知的发布,也必然有更多的境内外主体将目光投向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注: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四、合作重点…… 资金融通。……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鼓励在沿线国家使用所筹资金。”
[2] 信息来源:
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8-03/02/c_11224799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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