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亮点 | 一文读懂《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大亮点 | 一文读懂《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3日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作出统一规定。本文在梳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同时,重点关注《征求意见稿》中凸显的“概念界定清晰、实质重于形式、责任落到实处”几大亮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3日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取代之前就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而颁发的系列监管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以下简称“《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以下简称“《进一步规范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以下简称“《信披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以下简称“《加强管理的通知》”)。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在借鉴《暂行办法》的基本大框架基础之上,纳入《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的通知》、《信披工作的通知》以及《加强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同时对前述各项规定内容加以疏通、整理和扩充,使其成为一个完整而富有逻辑的监管体系。相较于前期零散性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而搭建的监管体系具有“概念界定清晰、实质重于形式、责任落到实处”几大亮点。
一
概念界定清晰
1. 关联方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内容(第二条至第十条),首先将“关联方”定义为“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随后再对“关联法人”(第五条)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进行分类列明,最后以“其他关联方”兜底。这与《暂行办法》采取的定义模式区别明显,《暂行办法》中以股权关系和经营管理权为基础对关联方进行定义,即“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征求意见稿》采取的该种定义模式有迹可循,具体可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十章“关联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第3号)第二章“关联方”的内容(请见以下表格)。《征求意见稿》吸收上市规则和财会规定,对“关联方”定义具体明确,并且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规则》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定义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分类
【关联法人】第四条 第1-7款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关联法人】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股权为基础】 第七条 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法人】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第8-10款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自然人】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第八条 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关联交易
《征求意见稿》在对“关联方”界定之后,以此为基础,将“关联交易”定义为“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并将关联交易分为六大类: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提供服务类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事项。相较于《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关联交易六大类的规定更为具体而全面;同时,在吸收《进一步规范的通知》中对“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的解释内容后,对关联交易类型的分类和拓展更加科学合理。
二
实质重于形式
为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征求意见稿》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采取“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具体体现为:
1. 关联方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下列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关联交易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 关联交易额计算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
以上条款在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事项认定方面,赋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某一主体是否构成“关联方”、某一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权利,利于穿透现象认识本质,扩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于关联交易额计算过程中,进行穿透计算,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这也与之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加强管理的通知》中所确定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一脉相承。
三
责任落到实处
1. 内部控制,后端监管
《征求意见稿》沿袭之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即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其中“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同时,《征求意见稿》完善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制度,规定了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范围以及报告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这与之前保险行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
2. 责任明确细化
《征求意见稿》另一亮点是,对《暂行办法》、《信披工作的通知》以及《加强管理的通知》中的监管处罚措施加以完善,将责任落到实处,分别规定对保险公司、公司高管、股东以及中介机构违规所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质询函;
(二)责令修改交易结构……。”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违反诚信及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行业通报,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
总 结
《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前期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基础之上,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概念进行明确界定,通过“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划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在放开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关联交易制度的同时,设定详细的报告和披露制度,加强后端监管,符合市场规律。最后,针对不同的主体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保证新规未来更具有威慑力和实施效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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