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变化| 企业合规业务开展的新风口
聚焦变化| 企业合规业务开展的新风口
引言
2018年5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刑诉法修正草案》公布以供社会公众提出意见。本次《刑诉法修正草案》共24条,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本着以简驭繁的原则,本文对本次《刑诉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的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性梳理并从企业合规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简评,以期能帮助企业快速简明地了解相关内容,并为企业合规业务的开展提供一些启发。
(一)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1
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并在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立案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了有关贪污犯罪的内容。(《刑诉法修正草案》第2、5、6、10条)
2
将侦查的定义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诉法修正草案》第8条)
3
增加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刑诉法修正草案》第12条)
简评
从上述修改的条款可以看出,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其中一个目的在于完善现有刑事诉讼程序与监察程序的衔接。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公布并实施。从企业合规角度出发,《监察法》的出台,使得众多企业及高管在合规领域,特别是反腐败反商业贿赂领域又多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高悬头顶。仅仅时隔两月,《刑诉法修正草案》迅速出台,并就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进行修订与调整。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视与决心。因此,对于企业合规工作来说,《刑诉法修正草案》的公布是继《监察法》后的又一重要信号灯与风向标,即在当前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的的大背景下,企业合规工作,特别是反腐败反商业贿赂领域的工作,应当得到更多重视。企业应在现阶段抓紧时间进行合规自查,对已经开展的工作应进行合规校正,查缺补漏;对于即将开展的工作,应提前做好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尽可能避免触碰任何法律底线与合规红线。
(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诉法修正草案》第24条,其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共7条(第291-297条),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
明确了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291条)。
2
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292条)。
3
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中诸如管辖法院、被告人权利以及中/终止审理等内容(第291、293-297条)。
简评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提出与党中央的工作思路以及司法实践的方向是一脉相承的。过去五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铁腕反腐,严扎制度笼子,将反腐行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向高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提出进一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反腐的决心――任何贪污腐败分子,不论逃匿何处,党和国家都将追究到底。
从司法实践上看,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允许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2018年3月实施的《监察法》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它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紧随其后,2018年5月的《刑诉法修正草案》明确了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因此,可以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提出是对党中央工作思路及司法实践工作的进一步具体体现与落实。
此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再一次提醒了企业在开展合规业务,特别是刑事合规、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合规、高管合规业务时,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开展工作。原因在于,跨境追逃、追赃是国家机关负责的司法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受到侵害的企业来说,仍然需要律师的恰当介入,为其就如何依法挽回损失等问题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与建议。同时,在日常合规培训中,律师也能为企业员工就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进行解读与指导,尽可能在事前就降低企业合规风险。
(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1
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诉法修正草案》第1条)
2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刑事程序,例如侦查人员应如何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刑诉法修正草案》第9、11 、14-17、19、20条)
3
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二章(第一审程序)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速裁程序)。速裁程序一共5条(第222-226条),主要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及其它关于速裁程序的程序性和适用性规定。(《刑诉法修正草案》第13、21条)
4
关于加强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的规定和其它程序性、制度性的规定,如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等。(《刑诉法修正草案》第3、4、7、18、22、23条)
简评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据显示,“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从实践来看效果很好,实现了案件分流,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提升了诉讼的效率”。因此,可以说本次《刑诉法修正草案》中所涉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就是过去几年相关制度在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与成果。
从企业合规角度,特别是刑事合规角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也提示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寻找专业律师的介入。律师的适时介入可以为企业及企业高管提供刑事辩护服务,通过律师对法律法规、政策的透彻理解与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及企业高管尽可能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理等结果,并大大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
(四)结语
本次《刑诉法修正草案》的出台,从国家法律制度、政策落实方面来看,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它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在刑事司法程序方面的具体化体现。从企业合规业务的开展来看,本次《刑诉法修正草案》的出台,再次为企业合规,特别是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刑事合规业务点亮了信号灯与风向标。企业应当抓紧机会,切实重视与落实自身业务的规范操作,以确保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同时,除一般商业合规外,企业还应该关注与重视刑事合规,并应当聘请专业的合规团队与律师,为企业适时提供相关(刑事)合规业务培训、项目合规风险提示,以及应对司法机关调查等专业服务,利用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为企业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专题学习》,法律出版社
[5] 《跨境追赃,如何助力?》,李晓琤, 胡长顺
[6]《企业法律风险与刑事合规业务》,陈瑞华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试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