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玩转英国仲裁中的披露:从一起伦敦海事仲裁案说起
如何玩转英国仲裁中的披露:从一起伦敦海事仲裁案说起
在英国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披露(Disclosure)是指每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将其掌握的与争议有关的文件提供给对方,无论这些文件是对其有利或是不利的,而未经披露的文件是无法作为案件证据的(Inadmissible)。
中国诉讼或仲裁并未建立披露制度。尽管中国有关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应该说这些规则远没有英国法下的披露制度完善与强大。
披露的作用在于要求当事方主动交换各自所掌握的文件,不仅要拿出对己方有利的文件,对自身不利的文件也应当一并提供,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之前摊开自己的底牌,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遭遇证据突袭(Ambush),也有助于法官/仲裁员依据更全面的文件来认定事实,作出裁断。
我们曾代表国内某船厂在伦敦海事仲裁中抗辩船东的质量索赔(船东主张由于船厂不正确的安装/设置,导致船舶航行过程中主机减震器遭受损坏,船东因此向船厂索赔更换减震器的费用和损失),其中的披露环节就属于英国仲裁中披露程序的典型。我们通过该案例简单介绍一下在英国仲裁程序中如何进行披露。
1.LMAA规则下的披露
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17年仲裁规则(The LMAA Terms 2017),当事方在提交控辩文书(Pleadings)时应提供支持其主张的书证(Supporting Documentation)。尽管如此,并非所有与争议焦点相关的文件均会在此过程中得到披露。LMAA规则还进一步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当事人在任何阶段都有权要求对方披露他们认为相关的但未曾披露的文件。如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可请求仲裁庭作出决定。
2. 何时进行披露?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披露义务持续到仲裁程序的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披露是当事人东一枪、西一炮地随意进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到开庭时才开示自己的文件证据,反而会被认为构成证据突袭,而遭到仲裁庭的反对和费用上的惩罚。从我们处理英国仲裁案件的经验来看,当事人通常会在提交控辩文书之后,准备证人证言(Witness Statement)以及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之前进行集中披露。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是在这个阶段进行披露的。
3. 如何进行披露?
披露一般将通过双方互相交换披露文件清单(List of Documents)的方式进行。LMAA并没有明确规定清单应当采用哪种方式,但通常建议的做法是将文件进行分类、编号、编页码,如:
如果交换披露文件清单之后,一方当事人获取了新文件,或者对方针对新文件中的相关事实需要提交新证据时,可以通过制作附加清单(Supplementary List)的方式在开庭前提交。我们按照上述格式制作并与船东交换了披露文件清单。
4.特定披露请求
通过分析对方的披露文件清单,有时可以察觉出一些“蛛丝马迹”。常见的情况是,对方有可能有选择性地不披露明显对其不利的文件。此时,就可以祭出“特定披露请求(Request for Specific Disclosure)”这一武器了;而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披露,则可请求仲裁庭作出决定。
在该仲裁案中,我们从船东的文件清单中发现其并未提供船舶交接之日至事故发生之日的减震器报警记录。我们认为,完整的减震器报警记录对于查明事故的真实原因是高度相关且必要的,但船东称,由于系统存储设置的原因,减震器报警记录仅会在系统中保留三个月,三个月后记录会被自动删除;且船东不可能预见到将来会发生事故,因而不会刻意地去保留过往的报警记录。
我们认为船东的这一说辞是十分可疑的,因为早在船东提出索赔时,就曾提供过事故发生之日的减震器报警记录,且是不完整的;即使报警记录确如船东所主张会在3个月后自动删除,任何有警觉的船东在发生报警时都应当有意识地保留相关报警记录,从而为将来可能的索赔做准备。并且,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的要求,船东应当建立书面的文件留存管理办法,而该办法很可能载有书面报警记录的留存期限。如文件留存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但船东却没有遵照执行,那我们就可以据此主张船东对于船舶的运营管理是存在缺陷的。
于是,我们向对方提出特定披露请求,要求船东披露:(1)船舶交接之日至事故发生之日的减震器报警记录;(2)根据ISM Code建立的文件留存管理办法。船东再次重申报警记录已经在系统中删除,其也未保留打印件;对于文件留存管理办法,船东认为与争议无关,我们是在大海捞针,盲目调查(Fishing Expedition),其拒绝提供。
在无法与船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请求仲裁庭做出决定。鉴于上述理由,仲裁庭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要求对方做出特定披露。
5.查阅与特权保护
虽然有时确实可以从对方的披露文件清单中发现某些缺陷,但要真正做到 “知己知彼”,还需要通过查阅(Inspect)对方披露清单中的文件来实现。
但是,经披露的文件并非均需提供给对方查阅,当事人可以某文件受到特权(Privilege)保护为由拒绝对方查阅。通常来讲,如某文件会让提供方自证有罪(Self-incriminatory),或允许对方查阅该文件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或该文件是受到法律职业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保护的,或该文件是在无损实体权利(Without Prejudice)谈判的情况下产生的,则该文件是无需披露的。其中,法律职业特权是引用最为广泛的;简单地说,该特权指的是律师与客户、专家等之间就案件本身进行的讨论、所出具的意见等。
在该仲裁案中双方均未主张有不可查阅的文件,并互相交换了披露文件清单中的文件的复印件;对方也根据我们的特定披露请求提供了文件留存管理办法。
6. 未妥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后果
如果船东未能遵守仲裁庭要求披露文件留存管理办法的命令,那该怎么办呢?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的规定,我们可向仲裁庭申请“最后命令”(Peremptory Order);如对方仍然拒绝遵守该命令,仲裁庭可以:(1)不允许对方依赖与命令有关的文件材料;(2)在合适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3)依据现有文件材料作出裁决;(4)要求对方承担因其行为而额外产生的仲裁费用。
我们发现,根据船东提供的文件留存管理办法,其应当将船上的报警记录保存3年;而如果需要索赔,船东应当将相关文件保留至索赔结束。该文件内容印证了我们最初的怀疑,但船东仅仅表示其未能遵守文件留存管理办法,而将报警记录保存3个月是惯例(Common Practice)。这一解释在我们看来是不合理的,我们对该点着重进行了攻击,并请求仲裁庭作出对船东不利的推定(Adverse Inference),即船东在船舶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缺陷,其所声称已经删除而拒绝提供的报警记录内容很可能是对其不利的。
总 结
通过披露,双方都会对各自的优势以及弱点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往往在披露结束之后,当事人会倾向于重新评估各自的地位,也往往会考虑是否需要开启或重启和解谈判或寻求其他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法。
披露制度在英国法下相当复杂,我们无法在此面面俱到。但毋庸置疑,披露是英国仲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需要专业律师的充分介入。我们认为,当事人一定要重视仲裁中的披露程序,认真分析对方的披露文件清单,仔细检查对方的披露文件内容,活用自己的程序性权利,争取对己方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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