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 CDR新规亮点解读
专题研究 | CDR新规亮点解读
为全面探索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的新路径,明确CDR制度框架,证监会于2018年5月4日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历时一个多月意见征求和探讨,《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在2018年6月6日落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证监会申报发行CDR的材料。
同时,围绕《管理办法》,证监会在同日发布了包括《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在内的一整套配套措施。这一系列CDR规定的发布和实施,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了基础。本文将结合证监会刚刚发布的CDR新规,解读如下:
一
建立了CDR法规框架,有利于CDR的落地实施
本次CDR新规采取核心规定和配套文件一同发布的模式,基本形成我国CDR法规框架,增强CDR新规的操作性。法规间的关系与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心规定——《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部门规章形式对CDR发行和交易行为做出的规范,属于CDR新规的核心规定。
本次《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小幅度修改,就《管理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同的内容,可参考笔者过往解读文章《CDR走近实践--读懂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和存托人资质的规定上。其修订概况如下:
1.《管理办法》新增CDR发行人条件要求;
2.《管理办法》新增简化核准程序,适用于仅面向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CDR;
3.原则上不允许 CDR与CDR对应的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一方面《管理办法》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转换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实施办法》中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与境外发行的存量基础股票原则上暂不安排相互转换;
4.存托人资质放宽。
(二)监管规定——《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对试点创新企业这类特殊主体发行CDR的持续监管规定,属于CDR新规中的操作性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实施办法》确定是否符合试点创新企业资格,以及针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CDR的特殊规定,《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如发行股票则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如发行CDR,则适用《管理办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试点创新企业选择标准,区分已上市(市值在2000亿元以上)和未上市两大类试点企业,而未上市的试点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满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和估值标准(不低于200亿元)的企业;或者(2)满足研发人员占比/专利数量/市场占有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研发经费占比的高新技术企业;
2.设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作为试点创新企业申请审核的咨询机构;
3.确定试点企业审核程序:先由证监会结合咨询委员会意见确认是否满足主体资格,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申请文件,然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后由证监会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确定试点红筹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证监会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VIE)的红筹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审慎处理、对同股不同权及VIE的信息披露要求、境外存量股份不能在境内减持退出、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主动放弃控制人地位等。
(三)对已有规定之修改
发行CDR属于企业上市新途径,应受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范。为将CDR纳入已有的首发上市管理办法体系,证监会也对以上管理办法做出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的财务条件,即该类发行人不适用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和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2.严格保荐人职责。如果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四)明确了申请审核咨询机构——《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为衔接《实施办法》中设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规定,制定该工作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委员会定位,为证监会政策咨询机构,其意见对试点创新企业认定及申请文件核准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2.确定委员资质、职责、提供咨询意见原则、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委员的解聘事由等具体事宜。
(五)CDR上市申请文件要求
为便利CDR发行人准备CDR上市申请资料,证监会发布以下3个文件明确了申请文件清单、格式要求以及财务信息披露内容和标准。
1.《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明确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文件要求及文件清单。
(1)要求披露VIE等特殊安排涉及的协议、投票权差异、投票协议等;
(2)要求披露CDR发行人对于确保凭证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享受相当权益、获得相当损害赔偿的承诺等。
2.《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明确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根据指引,企业可以事先不确定募集资金数额与投资项目。
3.《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
明确在境内公开发行CDR的红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申报财务报告等披露内容和标准。
(六)《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为具体化《管理办法》关于保荐人义务的规定,证监会发布该实施规定。保荐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CDR的保荐人之尽调工作关注重点、尽调方式等应适用该规定。
二
与港股新政的呼应和衔接
香港为拓宽上市制度、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修订了《主板上市规则》,并于今年4月30日生效。港股新政允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或拟在香港进行第二上市的公司可以在港交所主板申请上市。同时,为了降低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利,港交所对相应特殊公司上市提出特别限制,如加强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
本次证监会CDR新规的发布也充分考虑了与港股新政相衔接的问题,例如,同意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发行CDR,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加强该类公司信息披露,对特殊投票权股份数量、代表投票权比例提高进行限制等。
三
推动研发货币化
本次CDR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在于吸引创新公司回归A股市场,鼓励资本投资新经济和高科技企业,而该类公司往往需要在研发上投入巨额的研发经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不仅将CDR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明确了该类发行人不适用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和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即没有盈利的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这也体现了鼓励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发展的政策导向。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落地将在鼓励创新企业的回归,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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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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