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流程 l 杠杆收购法律架构简析
案例+流程 l 杠杆收购法律架构简析
随着中国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内企业并购需求的增加,杠杆收购作为成熟资本市场中常用的资本运作工具,也受到愈来愈广泛的关注。本文将简要分享杠杆收购的基本法律架构。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为美国市场原创的投资交易结构,也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常用的架构,一般指通过举债筹集资金以收购目标公司,通过资金杠杆撬动更大额交易。杠杆收购作为一种商业安排,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原则上使用杠杆资金(即债权性融资)进行收购的交易都可以归为或类似于杠杆收购。
参照美国LBO案例,可以发现,类似于KKR等PE基金,在选择杠杆收购目标的时候,惯于选择价值被低估、低市盈率(P/E)、能够创造大量稳定现金流、以及具有提高经营利润潜力空间的目标公司。收购方对该等目标公司可以通过LBO后的运作退出实现高额回报。此类目标公司稳定的现金流可以保证杠杆收购负债的偿还。同时,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可协助目标公司提高效益,以提高市场估值,通过再次公开市场运作或者再次出售实现成功退出。这种交易特点,决定了杠杆收购的法律架构及其设置。
一
杠杆收购的交易结构概述
杠杆收购可以两个维度来分析,即融资募集端交易及收购端交易。
1.融资募集端交易结构
国际典型的杠杆收购已经具备了成熟的资本结构模式,最常见的是“倒金字塔”模式。最上层是作为优先债务的一级银行贷款,对公司资产有最高求偿权,约占收购资金总量的60%;中间层是被统称为“垃圾债券[1]”的夹层债券,即无抵押担保的次级债务,约占30%;塔基是收购者投入的股权资本或者自有资金,只占10%[2]。对于一些并购基金,也会有优先和劣后的分级设计,优先级合伙人在项目退出时可以优先取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劣后级合伙人承担着劣后顺位分配的风险但可能享受较大比例的投资收益。分级基金的优先劣后安排主要体现在目标公司并购后项目退出时的收益分配,而债权融资的优先劣后安排主要体现在在目标公司不能清偿贷款时对目标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方面。
而在中国大陆,我们认为杠杆收购中的杠杆端融资仍属于未成熟市场。这与中国的金融工具、资本市场尚待发展完善有关。所以本文所介绍的中国市场杠杆段融资情况仍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结合笔者见到的中国投资人参与的类似交易实例,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在中国大陆,对于融资募集方式,杠杆收购通常可以采用:
(1)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
(2)并购基金
投资方可以通过募集并购基金等合资平台引入更多投资方以募集资金。这包括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契约型基金。注意涉及结构化安排时,需结合中国证券法规严密设计交易结构。
(3)信托融资
在纯中国境内的融资募集结构项下,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进行资金募集。
(4)股权融资或者自有资金
收购方如可通过增发股份募集资金,可以取得无负担的股权融资。同时收购方也可以使用自有资金。通常这部分资金是杠杆收购资金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却是较少的一部分,原因之一是投资人需要看到收购方自身对交易的付出以及诚意。
比如在PAG对好孩子的收购中,收购所支付美元现金中,PAG只支付了大约10%的自有资金,其余均以负债的方式筹集,而且所筹集的资金是以好孩子的资产为抵押的。具体来说,PAG 向G-Baby投入大约10%的自有资金;然后G-Baby以好孩子的资产为抵押,向某银行申请了并购金额大约50%的银行贷款;之后G-Baby再以好孩子的资产为担保,向PAG的股东发行了一笔约为并购金额40%的夹层债券。在这个交易结构中,PAG公司以10%自有资金投资,获得好孩子公司整体交易对价(包括杠杆资金以及自有资金)对应的股东权益;银行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夹层债券投资人获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收入。
2.收购端交易结构
对于收购形式,杠杆收购通常可以采用:
(1)股权收购
收购方可直接或通过其设立的SPV通过协议方式购买原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如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收购方也可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即公开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除主动进行要约收购外,如股权收购触发了强制要约义务,则收购方必须以强制要约方式进行收购[3]。
(2)反向三角合并
合并即为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整体并入收购方。美国典型的杠杆收购案例惯常采取反向三角合并方式(Reverse Triangular Merger),即收购方成立并购特殊目的子公司(Merger Sub),Merger Sub将其资产负债整体并入目标公司后注销,收购方所持有的Merger Sub的股份转换为目标公司的股份,目标公司继续存续并注销原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
笔者认为,单从交易法律框架角度(不考虑税收筹划)而言,该等美国市场上的反向三角合并具有如下优势:
其一,收购方首先成立Merger Sub,Merger Sub与目标公司达成合并协议以锁定交易,在合并交割前,收购方可以此为基础开展本次收购所需的资金募集,利于简化融资段上层主体的审批决策流程(即无特殊要求情况下,可在Merger Sub层面对交易安排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
其二,目标公司回购并注销原股东股份,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并不发生直接交易,收购方对目标公司原股东不具有直接的付款义务;
其三,目标公司得以继续存续,避免了其资产、资质证照、合同等所需的过户或变更的相关手续。合并完成后,目标公司成为独立于收购方的子公司,收购方仅以其对目标公司认购的股份为限对目标公司负债承担责任。
二
反向三角合并杠杆收购典型案例
杠杆收购起源并成熟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典型的PE杠杆收购上市公司,通常采取并购基金设立Merger Sub,Merger Sub与被收购上市公司进行反向三角合并的方式;融资方式上,通常以目标公司为借款方进行贷款,以目标公司资产进行抵押担保。KKR、TPG、高盛等于2007年收购美国上市公司TXU Corp.(“TXU”)即采用了该模式,基本架构如下:
本项目中,KKR等投资人首先成立并购基金,并下设Parent公司和Merger Sub公司。本次杠杆收购以合并方式进行,即Merger Sub公司将其资产负债整体并入目标公司TXU,目标公司TXU将继续存续, Merger Sub合并后注销,Parent公司交割后将全资持有目标公司。合并时,TXU已发行流通股股票,除Parent公司拥有的及对本次合并投反对票的股票外,其余每一普通股有权收到69.25美元的现金对价并被注销,Parent公司所持有的每一Merger Sub的普通股股票将转化为TXU的一股普通股股票。
本项目投资人通过设立并购基金的方式注入83亿美元作为股权投资款项,其余融资款项均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贷款融资,包括:(1)TCEH取得优先级担保贷款(Senior Secured Facility),TCEH及其子公司以各自资产和股权作为担保,TCEH及其子公司同时提供保证;(2)TCEH取得优先级无担保过桥贷款(Senior Unsecured Bridge Facility);(3)TXU取得优先级无担保过桥贷款(Senior Unsecured Bridge Facility);(4)Oncor取得循环信用贷款(Revolving Credit Facility),以Oncor资产作为担保。
除上述案例外,高盛、凯雷等收购美国上市公司Kinder Morgan,KKR收购美国上市公司First Data,以及高盛、TPG收购美国上市公司Alltel等很多国际经典杠杆收购均采用了反向三角合并的方式进行收购,融资方式一般包括:投资方股权投资、目标公司银行贷款、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出售所得现金、目标公司发行债券、以及收购方发行债券等。
三
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案例
不同于上述合并以及目标公司举债的方式,某基金于2017年杠杆收购港交所某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则采用了要约收购的方式,并通过收购方作为借款人的方式进行债务融资,以收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其基本架构为:
本项目中,各投资人首先组成并购基金,并购基金的孙公司作为要约人向目标公司提出要约及私有化建议。收购时,创始人和无利害关系股东(共计持有85.28%)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被注销,换取现金对价每股6.3港元;管理层股东注销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并获取预留管理层持股SPV的股份;目标公司向要约人发行股份,由要约人全资持有。
本项目总收购价款约45,311百万港币,其中参与并购的基金现金投入约17,311百万港币,其余由银行向要约人提供债务融资,并以SPV2所持有的要约人股权以及要约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
四
境内上市公司跨境收购非上市公司案例
除收购上市公司外,杠杆收购也广泛用于收购所需资金量较大的非上市公司。A股上市公司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西王食品”)收购加拿大非上市公司Kerr Investment Holding Corp.就采用了上市公司联合PE进行跨境股权收购的方式,同时以收购方作为借款方进行债务融资,以收购方所持境内子公司的股权提供抵押担保,其基本架构为:
本项目中,西王食品首先与PE基金春华景禧(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Primavera Capital”)合资成立西王食品(青岛)有限公司(“西王青岛”),西王青岛在加拿大设立SPV1和SPV2,并由SPV2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首期交割以收购价款80%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持有的80%股份。
对于本项目首期收购价款,西王食品和其引入的Primavera Capital以股权出资方式共计出资约225,700万人民币,其中西王食品的股权出资款项来源为自有资金、西王集团财务公司借款,以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信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善合伙企业”)提供的100,500万人民币的借款。除股权投资款外,西王青岛作为借款方向信善合伙企业债务融资167,500万人民币,西王食品以其持有的西王青岛的7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西王青岛以其全部资产为西王食品提供反担保。
本项目中,西王青岛还通过内保外贷方式解决了资金无法快速出境的问题,即加拿大SPV2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申请不超过2.5亿美元贷款,西王青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案例分享简单介绍了杠杆收购的几种常用法律架构。实践中,杠杆收购各方应综合考虑税务、资金来源安排、所在国法律监管、项目时间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购架构与融资架构。
注:
[1] 垃圾债券即指非投资级高收益高风险债券。
[2] 《资本市场运作案例》(修订版),何小峰、韩广智编著,中国发展出版社。
[3] 如对于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在英国、香港等法域也均存在强制要约义务的规定。
资本市场部田浩宇、赵玥辉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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