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19号文 | 外商投资自由化,有何新发展?
谈谈19号文 | 外商投资自由化,有何新发展?
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19号文”),该通知共23条,包括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优化区域开放布局,以及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等六个方面。本文将就投资自由化的重点部分做深入探讨。
一
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根据19号文的规定,新的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于6月28日公布,并将于7月28日生效。新的负面清单将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目前适用的负面清单分别是2017年7月10日生效的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和2017年7月28日生效的适用于全国其他区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负面清单(2017年版)》”)。
相较而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2018年版)》”)主要有以下几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外商投资限制大幅度减少,分别体现在数量进一步减少上和重点领域的开放上。《负面清单(2018年版)》将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禁止措施由63条删减为48条。除了早前已宣布开放措施的金融、汽车等领域外,还进一步开放了制造业、交通运输、专业服务等领域;二是开放可预期性将增强。不同于以往的“一次一放”的模式,新的负面清单针对汽车制造业、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等行业列出未来开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三是形式上更直观清晰,对行业进行具体分类,将同一行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措施进行整合。这都将进一步增强外资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信心。
二
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
19号文提出,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实际上,自去年年底以来,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愈演愈烈。从中美元首会晤中中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承诺,到博鳌亚洲论坛上习主席和易纲行长宣布的对外开放举措,到19号文的再一次重申,以及6月28日刚颁布的《负面清单(2018年版)》,可以预计今年下半年开始外资投资金融领域将进入大发展时期。
1. 中美元首会晤成果
2017年11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中国将放宽并逐步取消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银行、保险等领域的限制,具体包括:
(1)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2)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3)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2. 博鳌亚洲论坛成果
2018年4月10日,习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在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业方面,去年年底宣布的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注:即中美元首会晤成果]要确保落地,同时要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11日的“货币政策的正常化”分论坛上宣布了中国金融开放12大具体举措,其中6项预计上半年落实,5项年内落实。
预计上半年落实的6项政策有: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资银行在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2)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3)不再要求合资券商的境内股东中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
(4)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5月1日开始,将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4倍,沪股通、港股通每日额度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5)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6)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预计今年年底前推出的5项措施分别为:
(1)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2)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再设上限。
(3)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4)不再对合资券商的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5)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须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3. 《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相应细则
在金融领域,《负面清单(2018年版)》有效落实了中美元首会晤以及博鳌论坛的成果,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同时,相关配套细则也相继出台。下表总结了金融领域各公司类型的对外开放现行规定、拟开放措施以及相应拟生效规定。
公司类型
现行规定
拟开放措施
拟生效规定
银行
《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中方控股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
取消限制,内外一致
《负面清单(2018年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6月8日)
证券公司
《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中方控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上市公司:单个境外投资者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不超过25%
其他公司:不超过49%
外商投资比例上限提高至51%,2021年取消比例限制
《负面清单(2018年版)》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0号)
基金管理公司
《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中方控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外商投资比例上限提高至51%,2021年取消比例限制
《负面清单(2018年版)》
期货公司
《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中方控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港澳台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外商投资比例上限提高至51%,2021年取消比例限制
《负面清单(2018年版)》
寿险公司
《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外商投资比例上限提高至51%,2021年取消比例限制
《负面清单(2018年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5月30日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
三
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2017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服务业是中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19号文指出将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电信、文化、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压力测试力度。《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对于服务业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与《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现行规定的对比说明如下。
行业
《负面清单(2017年版)》中的外商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拟生效的外商准入措施
交通运输
限制类: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4.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5.公共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6.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禁止类:
7.空中交通管制
中伦评述:
1.取消对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需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2.取消对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需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3.取消对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商贸物流
限制类:
1.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2.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 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禁止类:
3.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4.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中伦评述:
取消对加油站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专业服务
限制类:
1.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2.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3.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5.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6.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7.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禁止类:
8.社会调查
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10.义务教育机构
11.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12.图书、报纸、期刊的编辑、出版业务
1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1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15.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3.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中伦评述:
1.取消对测绘公司需由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2.取消对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就服务业开放的新举措,国务院于今年6月1日发文批复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试点方案》”),同意在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17个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的2年。
试点地区将借鉴自贸区和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在文化教育、信息服务、旅游等服务领域现有的开放经验,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并在政策体系、统计体系、监管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支持服务业有序推进对外开放。例如,在试点地区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决定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进一步完善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措施,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在监管方面,以便利化改革为重心,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开展无纸化登记管理试点,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等。继《负面清单(2018年版)》出台后,多地相继推出外商投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受理措施。
以法律服务业为例,目前2017年版负面清单中将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纳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8年负面清单增加了“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规定。《试点方案》指出,要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就上海地区而言,今年6月14日上海市司法局、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通知》指出要稳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开放,探索本市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继续推动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与互派法律顾问试点推广、本市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对台律师事务所开放试点、沪港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等工作。此外,支持本市法律服务团体与国(境)外法律服务组织、协会等加强交流合作。引导本市仲裁机构、仲裁员积极参与国际性仲裁活动和国际投资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我国仲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四
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
19号文提出要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负面清单(2018年版)》落实了19号文的精神,在这些领域,极大地放开了市场准入限制措施。
行业
《负面清单(2017年版)》中的外商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拟生效的外商准入措施
种业
限制类: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禁止类:
2.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中伦评述:
1.限制类第1条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
2.禁止类不变
采矿业
限制类:
1.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石墨勘查、开采
4.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
禁止类:
5.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6.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7.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1.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3.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4.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中伦评述:
限制类第2条不变,删除第3条、第4条和第6条,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禁止类不变
汽车
限制类:
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中伦评述:
取消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船舶
限制类:
1.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删除
中伦评述:
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
飞机
限制类:
1.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删除
中伦评述:
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其中,针对汽车、船舶、飞机行业,国务院于2017年8月在《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中规定“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习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的讲话中特别指出:“在制造业方面,目前已基本开放,保留限制的主要是汽车、船舶、飞机等少数行业,现在这些行业已经具备开放基础,下一步要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根据上述文件和讲话的精神,本次《负面清单(2018年版)》有力落实了相关政策,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并提供取消商用车和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的时间。船舶行业和飞机行业也将全面取消外资限制。
国务院此次发文,涉及范围之广,开放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这都表明了中国政府持续扩大开放,不断完善投资环境,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坚定决心,对于广大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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