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实操Q&A | 创业投资基金,你该知道的7个问题
PE实操Q&A | 创业投资基金,你该知道的7个问题
本期小问答聚焦实务中大家比较关心的和创业投资基金有关的问题,欢迎大家关注和交流。
1.
问
我们的基金已募集完成,准备办理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请问我们应该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还是创业投资基金呢?两者有什么区别?
答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2016年9月8日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上线一同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 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产品类型说明》”),创业投资基金指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成长性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股权投资基金指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基金(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进行备案)。而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类型又进一步分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贵司可以根据基金的投向选择对应的产品类型进行备案。
2.
问
发改委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和基金业协会备案“创业投资基金”有什么关系?
答
根据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投办法》”),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公开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根据《创投办法》,符合如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发改委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基金业协会备案“创业投资基金”和发改委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并非对应关系。首先,发改委要求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创业投资”的相关表述”,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并无此要求。很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的私募基金,能够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但可能无法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另外,我们注意到,一些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企业,同时可以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3.
问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答
目前,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政策扶持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税55号文”)等规定,符合特定条件时,基金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其投资额的70%,可由基金或基金投资人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此前,《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已在全国范围内明确针对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财税55号文的出台后,38号文已废止)则在试点范围内将优惠对象扩大至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财税55号文的推出,则将同时针对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推广至全国。
二是加速减持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减持特别规定》”),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为必要条件,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对上市企业投资期限的不同,符合条件时,1年最多可以减持12%(集中竞价)或24%(大宗交易)(即减持速度最快为《上市公司股东、董建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规定的3倍):
与加速减持相关,创业投资基金还可以享受无实际控制人首发企业的锁定期优惠,这也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为前提。根据证监会于2017年6月2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其由高到低合计持股达51%之列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符合一定条件时,锁定期为《公司法》规定的一年,而非一般的非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在实践中普遍适用的36个月。
4.
问
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财税55号文,创业投资基金为享受税收优惠,应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或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并规范运作,并符合该文在具体投资项目等方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被投资初创企业应同时符合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目前55号文尚未出台相关细则,根据财税55号文申报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仍待明确。根据对上海部分城区税务部门的咨询,部分地区仍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0号)进行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的申报,并按该公告的要求准备材料备查。
5.
问
创业投资基金享受减持优惠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答
创业投资基金为适用《减持特别规定》,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除此以外,还应符合《减持特别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二)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对于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持特别规定》也作了明确约定,早期中小企业指
(一)成立不满60个月;
(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高新技术企业指截止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管理人目前可以在AMBERS系统申请其某支基金适用《减持特别规定》,基金在AMBERS系统完成最近一期的产品季度更新后,可进行《减持特别规定》的政策申请。在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结束且相关申请办理完成之后,创业投资基金即可根据《减持特别规定》加速减持股份。
关于首发锁定期,根据证监会于2017年6月2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该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应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且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且此外,创业投资基金对首发企业的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向发行人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
问
在引入险资LP时,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基金是否有区别?
答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101号文”)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险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险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7.
问
基金已经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了,还能享受到创业投资基金的优惠吗?
答
根据《减持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规定,即使基金已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基金,但其所投项目满足《减持特别规定》要求,在该基金提交适用《减持特别规定》的申请办理通过后,基金类型将更改为“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我们近期电话咨询基金业协会,除上述情形外,目前AMBERS系统暂不支持已完成备案的基金直接变更基金类型。对于在基金业协会已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基金的,如果拟申请税收优惠,暂时无法变更基金类型以申报税收优惠。但如果该支基金满足在发改委备案“创投投资企业”的条件,可以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以满足申报税收优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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